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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226         证券简称:华电重工         公告编号:临2020-01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2017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根据上述新收入准则中的要求,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新收入准则,公司将在资产负债表中新增“合同资产”科目,反映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金额;新增“合同负债”科目,反映公司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金额。

  新收入准则将原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新收入准则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按照新收入准则重新评估了公司主要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核算和列报等方面,对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净利润及收入确认方式无重大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于2017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无需进行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中新增“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科目,分别用于反映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金额、公司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金额符合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对期初数进行调整的方法符合新收入准则的衔接要求。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一)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二)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说明。

  特此公告。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报备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四)第三届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专项说明;

  (五)第三届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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