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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226    证券简称:华电重工    公告编号:临2020-02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拟在2020年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自签订生效日起一年,可自动延期,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过去12个月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华电财务公司贷款10,000万元。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华电财务公司贷款余额为9,950万元,在华电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136,164.21万元。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0年4月23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于2018年与华电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为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率,节约财务费用,同时考虑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调增部分金融服务额度,并与华电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由于华电财务公司与公司分别为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集团”)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规定,华电财务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过去12个月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华电财务公司贷款10,000万元。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华电财务公司贷款余额为9,950万元,在华电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136,164.21万元。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华电财务公司为华电集团的控股子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  称: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2号楼西楼10层

  法定代表人:郝彬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

  成立日期:1988年5月10日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华电集团直接持有华电财务公司36.15%的股份,为华电财务公司第一大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经营范围: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近三年,华电财务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总体平稳。经审计,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华电财务公司资产总额427.23亿元,净资产81.92亿元。2019年度,华电财务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4.68亿元,实现净利润8.83亿元。除《金融服务协议》所涉及的业务范围外,华电财务公司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资产、人员等其他方面的关系。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拟从华电财务公司获得综合授信余额不超过130,000万元。综合授信服务中,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除贷款外的其他授信范围内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或等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另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华电财务公司日均存款余额不超过115,000万元,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存款利率。

  四、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与华电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由华电财务公司为公司(含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二)主要服务内容

  1.金融服务业务

  华电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业务;结算业务;提供贷款及融资租赁业务;办理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通过华电财务公司向其他关联单位提供委托贷款、委托理财除外);承销企业债;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提供担保;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开展存款业务,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华电财务公司日均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15,000万元,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存款利率。

  华电财务公司确保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公司及其子公司支付需求。

  2.综合授信业务

  华电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综合授信业务,具体包括贷款(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循环贷款、银团贷款等);应收账款保理;融资租赁;非融资类保函;融资类担保;电子商业汇票承兑及贴现。

  开展授信业务,公司及其子公司从华电财务公司获得综合授信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30,000万元,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除贷款外的其他授信范围内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或等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3.公司在综合授信范围之内信用需求,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华电财务公司信贷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华电财务公司保证履行承诺,并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三)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华电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上述金融服务业务的同时遵守: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存款利率;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标准应不高于(或等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除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外,华电财务公司均免费为公司提供各类结算业务。

  (四)合同生效条件

  1.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交易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有效期

  自签订生效日起一年,协议有效期满后若任何一方未向对方书面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协议将自动延期,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六)风险控制措施

  1.若华电财务公司未能清偿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存款,公司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将可按华电财务公司应付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存款金额,偿付公司及其子公司欠付华电财务公司的贷款金额。

  2.华电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结算服务,须在保证公司对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受益权不受任何影响的情况下进行;如华电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等情况,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华电财务公司母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有义务增加相应资本金等必要行动,包括负责组织清算等,以保证公司的利益。

  3.华电财务公司应承担因其违约致使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

  4.华电财务公司承诺,如华电财务公司发生下列情形,将于发生之日起一日内通知公司:

  4.1 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第32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

  4.2 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4.3 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4 发生可能影响华电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4.5 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4.6 华电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4.7 华电财务公司被监管机构责令进行整顿;

  4.8 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5.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均应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的,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华电财务公司在为公司提供各项业务服务时,有义务保证公司在华电财务公司资金的安全和使用,如发生资金损失或可能发生危害公司资金安全的情况,公司有权利单方终止本协议。

  五、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情况

  华电财务公司依法持续经营,其偿还债务的能力较强,资金充裕,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较小。

  华电集团承诺:在华电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困难的实际需要,相应增加资本金。

  另外,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华电财务公司存款业务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公司已制定《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制度》。

  六、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华电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接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具有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各项指标均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华电财务公司为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及其它金融服务时,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资金的运作和调拨;公司可充分利用华电财务公司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平台,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保障经营资金需求,增强资金配置能力,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七、本次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0年4月23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文端超、彭刚平、田立回避了表决,3名独立董事全部同意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3票,通过此议案。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也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与本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应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本议案的投票权。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于事前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同意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审计委员会意见:“我们对公司与华电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事项进行了审核,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认为公司与华电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获取综合授信余额不超过130,000万元,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华电财务公司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平台,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保障经营资金需求,增强资金配置能力,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有偿、公平、自愿的商业原则,交易内容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交易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我们对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我们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认为公司与华电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华电财务公司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平台,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保障经营资金需求,增强资金配置能力,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有偿、公平、自愿的商业原则,交易内容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交易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关于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所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特此公告。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报备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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