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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认真审查潘承东先生、余永清先生、房振武先生、郑怀勇先生、喻杰先生、赵志强先生、夏昀先生、李娟女士的个人履历,未发现其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情形;(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情形;(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7)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均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2、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担任相应职务所必须的管理能力、领导能力、专业知识、技术技能和工作经验,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良好品德,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

  3、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4、我们同意聘任潘承东先生为公司总裁,余永清先生、郑怀勇先生、喻杰先生、赵志强先生、夏昀先生为公司副总裁,房振武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李娟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何大安、张陶勇、黄纪法、宋深海

  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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