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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228          证券简称:开普云          公告编号:2020-010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新增地点:天津市、成都市、广州市、深圳市、上海市、长沙市。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普云”或“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上述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4号)同意,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78.336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59.26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458.19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9,727.82万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9,730.37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3月23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3月23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7-21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互联网内容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大数据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

  三、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

  结合公司募投项目未来实施规划及实际业务发展运营的需要,为使得募集资金有效使用,加快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实施进度,公司拟将“互联网内容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在北京市、东莞市的基础上,增加实施地点。

  公司拟增加实施地点的情况如下:

  ■

  除在原有募投项目“互联网内容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新增天津市、成都市、广州市、深圳市、上海市、长沙市作为实施地点外,本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不存在变化。

  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项目的全部需求,不足部分将由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或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自筹解决。

  四、本次新增地点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在原有募投项目“互联网内容服务平台升级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新增天津市、成都市、广州市、深圳市、上海市、长沙市作为实施地点,是结合公司募投项目未来实施规划及实际业务发展运营的需要,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保持一致,有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均符合募集资金使用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涉及原项目建设内容等情况的改变,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意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二)独立董事会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有利于公司人才引进及合理配置研发资源,符合公司募投项目未来实施规划及实际业务发展运营的需要。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建设内容以及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同意开普云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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