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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宏大爆破   公告编号:2020-035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2020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8月21日发布的《关于新金融工具、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变更有关的会计政策。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变更的原因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新收入准则。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8月21日发布的《关于新金融工具、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

  (二)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上述文件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新收入准则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及影响

  1、新收入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3)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

  (4)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5)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2、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相关新旧准则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企业可以仅对在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进行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相关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2017年7月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宜。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2020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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