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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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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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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0年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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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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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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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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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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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27 证券简称:高争民爆 公告编号:2020-02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财政部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该事项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具体内容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一)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根据财政部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 2019年9月1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编制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
(三) 201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了修订,自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
(四)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进行了修订,自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
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上述通知规定对相应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2、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依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务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有关规定、财政部于2019年9月19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的相关规定以及财政部于 2019年5月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 号)及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 号)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新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将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该准则的实施预计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二)根据《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项目的列示,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1、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了“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等行项目,在原合并利润表中“投资收益”行项目下增加“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项目。
2、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有关情况调整了部分项目,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合并现金流量表删除“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项目。
公司依据以上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合并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只涉及财务报表列报和调整,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不会对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
(三)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的通知》(财会〔2019〕8号)的要求,变更的主要内容为:
1、在准则的适用范围方面,将应适用其他准则的交易进行了明确。
2、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3、在货币性资产定义方面,强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权利。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的,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的分摊依据,在“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基础上增加“其他合理的比例”。
5、附注披露内容增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
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进行追溯调整。公司2019年未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情形,对公司已经披露的财务报表及财务指标无影响。
(四)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
会〔2019〕9号)的要求,变更的主要内容为:
1、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
难、债权人作出让步,将重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畴。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新金融工具准则相互呼应。
2、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认
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
3、明确了债权人放弃债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4、信息披露方面删除了对或有应收和或有应付的披露、公允价值的确定方
法及依据。对债权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增加
额及投资比例的披露,对债务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增加额
的披露。
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债务重组>对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进行追溯调整。公司2019年未发生债务重组的情形,对公司已经披露的财务报表及财务指标无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均属于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变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公司业务范围的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特此公告。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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