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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我们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截止2019年12月31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截止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担保余额为27,433万元,占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6.00%。

  二、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认真核查了公司2019年度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已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交易,符合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战略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虽然实际发生金额因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等客观原因与原预计金额存在差异,但这些差异是因应市场变化而出现的,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平、公正,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对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事前审阅了上述关联交易的有关材料,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预计的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是根据市场化原则进行的,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

  四、关于聘任2020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聘任2020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较大,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其作为公司改制上市和上市后的审计机构,勤勉尽责,圆满地完成公司各项审计任务。我们同意公司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内控审计机构。

  五、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有关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积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2019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良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管理的规范要求。公司对2019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是较为真实、客观的。

  六、关于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是以实际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保持稳健经营为目的,有利于防范出口业务面临的汇率波动风险,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的需要,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相关业务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和外汇期权业务。

  七、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于提名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还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没有损害广大股东的利益。

  八、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向控股子公司进行增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控股子公司天津三环乐喜新材料有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

  九、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提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未损害广大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

  独立董事:

  孙继荣

  王瑞华

  史翠君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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