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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豁免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限售相关承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20-02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方中科”)于2020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限售相关承诺的议案》,同意豁免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欧力士科技租赁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欧力士科技租赁”)作出的股份限售相关承诺,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申请豁免的原因

  欧力士科技租赁为欧力士株式会社在日本境内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其住所及主要经营地为日本,其所持本公司股权的日常管理和相关决策部门及人员的主要工作地点均在日本,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大连金投转让完成后将协助上市公司优化业务结构,改善资产质量,提升公司价值。

  欧力士科技租赁在公司首发上市时做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不超过减持前所持股份总数的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承诺,系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的自愿性减持意向承诺,非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明确要求的法定承诺。因此,欧力士科技租赁申请豁免前述自愿性减持意向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法定的要求。

  同时2020 年 4 月 20 日,大连金投签署《关于履行 5%以上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的议案》,承诺“在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欧力士科技租赁持有的上市公司 23.85%股份,至欧力士科技租赁原承诺期限届满(即 2021 年 11 月 11 日)期间,本公司如有减持行为的,减持不超过减持前所持股份总数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东方中科上市发行价。若违反锁定期满后关于减持意向或减持价格承诺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东方中科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综上所述,此次变更承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二、本次申请豁免的相关承诺

  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欧力士科技租赁签署了股份限制流动及自愿锁定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不超过减持前所持股份总数的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经协商一致转让双方确定每股成交价格为人民币20.781元,欧力士科技租赁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发行价,特此申请豁免“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不超过减持前所持股份总数的20%”相关承诺。

  三、本次豁免承诺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豁免承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本次豁免承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规定,豁免程序合法合规,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豁免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规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影响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有利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豁免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本次豁免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规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豁免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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