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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0-04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航新能源”)的通知,智航新能源全资子公司江苏东汛锂业有限公司收到了相关诉讼文件,现将其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因与江苏东汛锂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江苏东汛锂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400万元及相应利息;

  (2)被告李宇松对本判决第(1)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以后可以向被告江苏东汛锂业有限公司追偿;

  (3)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江苏东汛锂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不动产依法处置并优先清偿本判决第(1)项所确定的款项;

  (4)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其余诉讼请求。

  在上述判决作出后,江苏东汛锂业有限公司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作出终审裁定。本案基本情况、一审判决情况及终审裁定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9年8月24日、2020年1月3日、2020年4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0)、《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关于涉及诉讼暨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36)。

  二、诉讼进展情况

  江苏东汛锂业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 【(2020)苏1202执753号】,具体内容如下:

  江苏东汛锂业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于16日作出的(2019)苏1202民初40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责令江苏东汛锂业有限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同时应缴纳执行费。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江苏东汛锂业有限公司正在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协商解决方案,本次公告的进展情况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苏1202执753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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