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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73       证券简称:康弘药业      公告编号:2020-02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572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了1,63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元,发行总额163,000.00万元,扣除应支付的承销费及保荐费1,580万元(承销费和保荐费含税总额为1,630万元,减除前期已支付的50万元保荐费)后的募集资金合计161,42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年3月11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上述到位资金再扣除前期已支付的50万元保荐费,以及律师费、会计师费、资信评级费、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及发行手续费等发行费用合计484.30万元(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60,935.70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0CDA50024)。

  二、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济生堂药业有限公司以及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0年4月23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甲方)与四川济生堂药业有限公司(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丙方)及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丁方)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1200188000116457,截至2020年4月23日,专户余额为16,784,704.91元。该专户仅用于济生堂技改配套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乙方为甲方全资子公司,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乙双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蒋志刚、吴佳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并依法销户或丁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1年12月31日)失效。

  四、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XYZH/2020CDA50024)

  特此公告。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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