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监察工作,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审查公司财务状况及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有效性,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加强内、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以上董事组成,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1/2,并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从事会计工作5 年以上。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可根据第四条至第五条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监督并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有关审计的基本制度草案,报董事会批准,并检查、监督公司审计制度的实施;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开展审计活动。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稽核审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准备工作,负责会议决议的落实事宜,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公司相关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议题提交董事会:

  (一)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公司内部控制是否有效;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4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会议至少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同时应附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审计委员会委员须明确表达同意或反对意见,不得弃权。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并在决议上签字。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分管审计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当然列席人员,同时,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为15年。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工作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