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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股票代码:000518     股票简称:四环生物     公告编号:临-2020-19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年4月2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概述

  1、财政部于2019年5月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该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不要求追溯调整。

  2、财政部于2019年5月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该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不要求追溯调整。

  3、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 日起施行该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对公司的主要内容及影响

  1、《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修订该准则的主要内容是:(1)明确准则的适用范围;(2)保持准则体系内在协调,即增加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3)增加披露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的要求。该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不要求追溯调整。

  2、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修改债务重组的定义,取消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前提条件,重组债权和债务与其他金融工具不作区别对待;(2)保持准则体系内在协调:将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索引至金融工具准则,删除关于或有应收、应付金额遵循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债权人以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受让资产(金融资产除外)的初始计量与重组损益。该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不要求追溯调整。

  上述修订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债务重组准则未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将现行的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按照收入准则的要求,公司将在编制2020年各期间财务报告时,根据首次执行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2020年年初未分配利润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同时,公司将在定期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与原规定相比,执行本收入准则对当期财务报告相关项目的影响金额。

  本次执行收入准则不影响公司2020年年初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东权益。

  三、董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并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并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也不涉及追溯调整事项。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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