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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律师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7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律师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事项概述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催款通知函>、<租金支付催收函>、<履行保证责任提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1)。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永晟新能源的全资子公司新余德佑太阳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余德佑”)因经营发展的需要,拟以光伏电站设备向广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6,000万元,租赁期限5年。具体详见2018年4月4日、2020年4月1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3)、《关于收到<催款通知函>、<租金支付催收函>、<履行保证责任提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1)。

  二、《律师函》主要内容

  公司近日收到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诚同达”)发来的《律师函》,主要内容如下:

  金诚同达受广西租赁的委托,指派律师就新余德佑拖欠广西租赁租金事宜致律师函予公司。

  根据广西租赁的陈述及提供的资料,广西租赁与新余德佑于2018年4月3日签署了编号为桂租[2018]年租字第[019]号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广西租赁向新余德佑购买其自有的35兆瓦光伏电站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回租给新余德佑使用,新余德佑依合同向广西租赁支付租金。为确保新余德佑切实履行债务,广西租赁与公司于2018年4月3日签订了编号为桂租[2018]年保字第[010]号《保证合同》(下称“从合同”),约定公司自愿为主合同项下新余德佑对广西租赁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从合同第1条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租金、手续费、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根据广西租赁与新余德佑签订的《补充协议三》附件《实际租金计算支付表》,新余德佑应于2020年4月15日支付第8期租金人民币31,419,194.46元,其中本金28,888,888.90元,利息2,530,305.56元。截至律师函出具之日,新余德佑分文未付。

  根据从合同第2条第1款、第6条第1款约定,当新余德佑未能按主合同的约定按时履行支付租金义务,广西租赁可直接向公司索偿,公司应在接到广西租赁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履行保证责任,据广西租赁介绍,广西租赁于2020年4月16日向公司发送了《履行保证责任提示函》,要求公司在收到《履行保证责任提示函》后3日内履行保证责任,支付新余德佑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截至律师函出具之日,公司未履行保证责任向广西租赁支付款项。

  律师认为,主合同和从合同均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有效,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因新余德佑违约不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公司应向广西租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支付新余德佑欠付的租金、违约金以及其他款项。鉴于此,律师特向公司函告如下:

  1、公司应于2020年4月24日前向广西租赁支付新余德佑欠付的租金31,419,194.46元,并支付自应付租金逾期之日起,以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为计算标准支付违约金。

  2、根据合同第18条第7款约定、从合同第1条约定,公司应承担广西租赁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差旅费、律师费等,其中应支付的律师函费用人民币8,000元,公司应一并支付给广西租赁。

  3、根据主合同第18条第3款约定,公司支付的款项按以下顺序依次清偿:(1)广西租赁实现债权的费用;(2)逾期违约金;(3)租金。为避免产生更多逾期违约金,提醒公司应一次性支付上述欠付的全部款项。

  促请公司立即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广西租赁履行上述全部付款义务,否则,金诚同达律师将根据广西租赁的授权,依法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三、其他说明

  1、根据新余德佑和广西租赁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的补充协议约定,公司应于2020年4月15日支付第8期租金31,419,194.46元。截至目前,新余德佑逾期支付广西融资租赁第8期租金31,419,194.46元。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律师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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