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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20-026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二〇二〇年四月

  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一、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能否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二、有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具体的资金来源、出资比例、实施方案等属于初步结果,能否实施完成,存在不确定性。

  三、若员工认购资金较低,则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不能成立的风险;若员工认购资金不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低于预计规模的风险。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自行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负责具体管理事宜。在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员工持股计划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五、公司后续将根据规定披露相关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别提示

  1、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而制定。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范围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含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公司核心技术或业务骨干人员(含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经董事会认定对公司发展有卓越贡献的核心骨干员工或关键岗位员工。

  3、拟参加本计划的员工总人数预计不超过50人,其中拟参加本计划的董事郭建生所获份额占本计划总份额的0.92%;监事张石保所获份额占本计划总份额的0.92%;监事龚水金所获份额占本计划总份额的0.46%;财务总监陈智敏所获份额占本计划总份额的0.46%。本计划持有人的具体人数和持有份额以参加对象最后缴纳的实际出资为准。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256万元,具体以参加对象最后缴纳的实际出资为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为员工的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部分向第三方借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本计划不涉及公司提取激励基金。公司不存在向参加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普通股股票17,300,003股(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实施回购),占截至本计划草案披露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53%。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6、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的股票价格为2.46元/股,该价格为公司回购股票均价(4.93元/股)的50%。

  7、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和存续期: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60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计划名下之日起算,存续期届满后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8、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前,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征求员工意见。公司董事会对本计划进行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对本计划做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9、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员工因本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10、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释义

  在本计划草案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注:本计划草案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信息披露指引4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计划。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旨在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得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信息披露指引4号》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本计划的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控股或参股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受公司聘任。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含控股或参股子公司);

  3、公司核心技术或业务骨干人员(含控股或参股子公司);

  4、经董事会认定对公司发展有卓越贡献的核心骨干员工或关键岗位员工。

  拟参加本计划的员工总人数预计不超过50人,其中拟参加本计划的董事郭建生所获份额占本计划总份额的0.92%;监事张石保所获份额占本计划总份额的0.92%;监事龚水金所获份额占本计划总份额的0.46%;财务总监陈智敏所获份额占本计划总份额的0.46%。其他员工合计所获份额占本计划总份额的97.23%。

  参加对象应当按照认购份额数量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缴款时间由公司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进展情况另行通知。参加对象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加对象申报认购。本计划持有人的具体人数和持有份额以参加对象最后缴纳的实际出资为准。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购买价格及规模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为员工的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部分向第三方借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本计划不涉及公司提取激励基金。公司不存在向参加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本计划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补贴、兜底等安排。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256万元,具体以参加对象最后缴纳的实际出资为准。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普通股股票17,300,003股(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实施回购)。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在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员工持股计划购买标的股票日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除权、除息事宜,该标的股票的数量及交易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购买价格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的股票价格为2.46元/股,该价格为公司回购股票均价(4.93元/股)的50%。

  为了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从而充分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公司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推动公司稳定、健康、长远发展。

  在参考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同时兼顾本计划需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对参加员工合理的激励作用的目的。本计划购买回购的股票价格为回购股票均价的50%,有利于实现对员工激励与约束的对等,既保持员工激励的有效性,也有助于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从激励性的角度来看,该受让价格具有合理性与科学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六条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确认会计处理,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本次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成本或费用不计入持有人的个人绩效考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期间,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计划购买回购股份日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宜,标的股票的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成本或费用的摊销对考核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从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考虑,本计划将有效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

  (四)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规模不超过17,300,003股,占截至本计划草案披露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53%。具体持股数量以员工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在任一时间点所持有本公司全部存续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存续期、变更及终止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计划名下之日起算。锁定期内,因参与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形所取得的股份,亦遵守前述股份锁定安排。

  2、为有效绑定公司与员工利益,使员工长期关注公司发展,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公司依据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在锁定期满后将本计划份额分三个批次归属至持有人,各批次归属比例分别为40%、30%、30%。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其所在业务单元经营结果及个人考核评估结果挂钩,考核年度为2020年、2021年、2022年,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评价,并根据持有人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份额归属。

  根据各考核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最终确定持有人该年度对应批次内实际可归属比例,并由管理委员会在存续期届满前择机出售对应的标的股票,所获得的资金额按实际可归属比例分配给持有人;或者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将该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过户至持有人名下,具体处置办法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标发生的未归属份额,由管理委员会在锁定期届满后择机出售该批次未归属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所获得的资金额归属于公司,公司以该资金额为限返还持有人该批次未归属份额对应的原始出资额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如有收益则归属于公司。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60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计划名下之日起算,存续期届满后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本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存续期届满前,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时,本计划可提前终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内,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持有人确定依据等事项,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后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存续期届满前,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计划设管理委员会,作为本计划的管理方,负责开立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等具体工作。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委员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期限为自股东大会通过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至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之日止。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员工持股计划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六、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权益处置办法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资金管理取得的收益等其他资产。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侵占、挪用本计划资产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将本计划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计划资产。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1、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定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本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法定锁定期届满后、存续期内,由持有人会议决定是否对本计划项下现金资产进行分配。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管理委员会应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分配工作,管理委员会在计划清算截止日前,根据具体市场行情完成本计划项下标的股票的全部出售,在依法扣除相关费用后,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若届时本计划项下标的股票存在无法全部售出的情形,具体处置办法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4、在存续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归本计划所有,由管理委员会按持有人持有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在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本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归本计划所有,由管理委员会按持有人持有本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或管理委员会可将获得的现金股用于二级市场购买标的股票,再由本计划持有人按所持份额比例共同享有,由管理委员会统一分配。

  (三)员工持股计划应承担的税收和费用

  税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证券交易费用和其他费用:员工持股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之外的其他费用,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协议,从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中支付。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处置办法

  1、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之内,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的本计划份额不得转让、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2、发生持有人辞职(不属于擅自离职情形的)、公司裁员而离职或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持有人的参与资格将被取消,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未归属份额强制收回,已归属份额由管理委员会在离职之日起30日内择机出售对应的标的股票,所获得的资金额分配给持有人,或者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将该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过户至持有人名下,具体处置办法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3、发生持有人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被降职、降级的或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在情况发生之日,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管理委员会有权调整或收回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未归属份额。

  4、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持有人的参与资格将被取消,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全部份额强制无偿收回(无论该等份额是否已经归属给持有人):

  (1)持有人没有经过审批程序擅自离职的;

  (2)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或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3) 持有人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而导致的职务变更;

  (4)持有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持有人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6)持有人违反其对公司负有的竞业限制、保密等义务;

  (7)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持有人所持有的份额不作变更:

  (1)持有人因公司工作调动安排发生职务变更但仍符合参加资格的(不属于降职、降级的情形);

  (2)持有人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作变更,且管理委员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考核条件;

  (3)持有人符合相关政策并经公司批准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作变更,且管理委员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考核条件;

  (4)持有人因执行职务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参加员工持股计划资格及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的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因发生上述第2、3点情形而收回的份额,

  公司以持有人原始出资额加上同期定期银行存款利息与收回份额对应的市值(以持有人离职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为基准计算)的孰低值返还持有人。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将该收回份额归属至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持有人应配合管委会办理相关事宜;如没有完成归属事宜,则未归属份额由管理委员会在离职之日起30日内择机出售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所获得的资金额归属于公司,公司以该资金额为限返还持有人份额对应的原始出资额加上同期定期银行存款利息,如有收益则归属于公司。

  若在员工持股计划法定锁定期内,因上述事项收回的份额,本计划应在法定锁定期后再按前款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7、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若发生员工持股计划未确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由管理委员会决定;若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应遵照执行。

  七、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一)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参与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涉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议案时应回避表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或《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

  (二)与已存续的员工持股计划的关系

  鉴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目前尚未成立,具体持有人以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同时管理委员会尚未完成相应的任命程序。公司将在相关程序完成后及时披露本计划与公司已存续的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公司各期员工持股计划在相关操作等事务方面将独立运行,本计划与已存续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公司权益不进行合并计算。

  八、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具体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办理成立、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深交所提出申请、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

  (二)授权董事会决定员工持股计划的修订和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计划草案约定的股票来源、资金来源、管理模式变更,以及增加持有人、持有人确定依据、持有人认购份额标准数量、提前终止员工持股计划等;

  (三)授权董事会决定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锁定期的延长、缩短;

  (四)授权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通过并提交的决议;

  (五)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六)授权董事会对本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七)授权董事会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八)授权董事会委托管理委员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卖出的全部事宜;

  (九)授权董事会提名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权利;

  (十)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其他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九、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权利及公司融资时的参与方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管理委员会,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在员工持股计划清算分配完毕前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股东权利),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权参与公司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制定、决定、执行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增发、配股或发行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十、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1、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2、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对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及全文、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等相关文件。

  4、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股东大会2个交易日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5、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方案,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存在下列情形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回避:自身或其关联方拟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人、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为持有人提供或垫付资金、提供股票、与持有人或本员工持股计划分享收益,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员工持股计划在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参加对象的交易相关提案时需要回避表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后方可实施。

  6、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7、其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

  1、本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

  2、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力,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3、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参与本计划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其个人自行承担。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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