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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0-050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公司根据财政部的最新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公司于2020年1月1日起实行新收入准则。

  4、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并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1、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及主要内容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公司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应收账款的减值准备,并以逾期天数与违约损失率对照表为基础计算其预期信用损失。违约损失率的计算是基于过去三年的实际信用损失经验,以及历史数据收集期间的经济状况、当前的经济状况与公司所认为的预计存续期内的经济状况。2019年公司根据2017-2019年三年数据对违约损失率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前后,违约损失率比较表如下所示:

  ■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2、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无需对以往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以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进行计算,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增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88.60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41.19%;同时增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288.60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0.52%。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对公司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依据国家相关准则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进行的合理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进行的合理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有利于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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