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8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2、2019年9月1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下称“《修订通知》”),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按照会计准则和《修订通知》的要求编制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

  根据上述《修订通知》的有关要求,公司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1、新收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2、合并财务报表格式变更的主要内容

  (1)合并资产负债表。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应收款项融资”三个行项目。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项目。

  (2)合并利润表。将原合并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的列报行次进行调整。在原合并利润表中“投资收益”行项目下增加“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

  (3)合并现金流量表。删除原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等行项目。

  三、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此议案无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新收入准则修订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公司应当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亦无需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即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19年度相关财务指标。该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合并财务报表格式变更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修订通知》要求,公司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调整,仅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列示产生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追溯调整,对公司净资产、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无实质性影响。该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一致认为: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变更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事项。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