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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关系变动暨实际控制人减少之事宜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48          证券简称:星云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4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关系变动暨实际控制人减少之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李有财、江美珠、刘作斌和汤平四人于2015年10月12日签署的《关于共同控制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并保持一致行动的协议书》于2020年4月24日终止失效,四人的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

  2、李有财、江美珠和刘作斌三人签署了《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协议书》,协议有效期限为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10月24日止,在此期限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李有财、江美珠和刘作斌三人。

  3、汤平承诺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10月24日止,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星云股份”)实际控制人李有财、江美珠、刘作斌、汤平于2015年10月12日签署了《关于共同控制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并保持一致行动的协议书》(以下简称“原《一致行动协议》”),李有财、江美珠、刘作斌、汤平四人达成一致行动人关系,该一致行动人关系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满三十六个月(即2020年4月24日)即行终止。为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保持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提高公司经营、决策效率,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李有财、江美珠、刘作斌三人于2020年4月24日共同签署了《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协议书》(以下简称“本次《一致行动协议》”),李有财、江美珠、刘作斌三人构成新的一致行动人关系。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原《一致行动协议》的相关情况

  2015年10月12日,李有财、江美珠、刘作斌、汤平四人共同签署了《关于共同控制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并保持一致行动的协议书》,上述四人达成一致行动人关系,该一致行动人关系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满三十六个月(即2020年4月24日)即行终止。

  截至2020年4月24日,李有财、江美珠、刘作斌、汤平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控制公司55.65%的股份,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

  二、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及实际控制人减少相关情况

  (一)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情况

  2020年4月24日,李有财、江美珠、刘作斌三人共同签署了《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协议书》,本协议有效期限为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10月24日止。本次《一致行动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协议各方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在于共同控制星云股份,并在星云股份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上进行意思一致的表决。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协议各方应在星云股份的下列事项上采取一致行动,并作出相同的意思表示,无论其中任何一方或多方是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持有星云股份的股票:

  (1)行使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表决权;

  (2)向董事会、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建议权、质询权;

  (3)行使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

  (4)行使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5)各方在担任星云股份的董事期间,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应采取一致行动,在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

  各方在星云股份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前,应当就董事会、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事项进行充分协商和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并按该意见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在有表决权的情况下);如各方未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按照持股数量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一致行动的决定,各方应当按照该决定执行;如各方未能按照持股数量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一致行动的决定的,各方应当以李有财的意见为准并按照李有财作出的决定执行,且按照李有财的意见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在有表决权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阻挠、拒绝或拖延执行。

  2、本协议有效期限为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10月24日止。在本协议有效期间,未经各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退出一致行动或者解除本协议。在本协议有效期间,未经各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与他人签署有关星云股份的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类似协议,也不得谋求与他人采取一致行动。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届满前,各方可以就是否延长本协议的有效期限或续签等相关事宜进行积极磋商。当本协议有效期限届满时,如各方未能就本协议有效期限的延长或续签事宜达成一致的,本协议即行终止失效,各方的一致行动关系即行终止。

  3、各方承诺:其作为一致行动人及共同的实际控制人在星云股份行使股东权利或履行董事职权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实施损害星云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也不会干预星云股份的规范运作。

  4、各方各自声明并承诺如下:

  4.1其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主体资格。

  4.2签署本协议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愿意遵守和履行本协议。

  4.3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对其具有约束力的其他任何合同、协议或类似法律文书。

  5、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如任何一方违约致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方应当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如违约方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其解释。

  7、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方同意,诉讼由星云股份住所地的有权人民法院管辖。

  8、其他

  8.1本协议若有未尽事宜,经各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加以解决。

  8.2本协议正本一式五份,各方各执一份,其余二份由星云股份存档备查,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的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汤平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由李有财、江美珠、刘作斌三人共同控制,李有财、江美珠、刘作斌三人合计持有公司43.26%的股份,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

  三、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及实际控制人减少对公司的影响

  1、李有财、江美珠、刘作斌三人以协议方式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为协议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公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各自所作承诺的情形。

  2、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签订后,李有财、江美珠、刘作斌三人合计持有公司43.26%的股份,上述三人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对公司共同控制。

  3、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的签订,对公司的独立经营无实质性影响,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经营的能力和持续盈利的能力,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4、李有财、江美珠、刘作斌三人将继续履行各自尚未完成的承诺。

  四、其他说明

  1、李有财、江美珠、刘作斌、汤平四人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的行为不违反《公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各自所作承诺的情形。

  2、李有财、江美珠、刘作斌、汤平四人在作为一致行动人期间,均遵守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并将继续履行各自尚未完成的相关承诺。

  3、汤平承诺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10月24日止,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关系变动暨实际控制人减少之事宜之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李有财先生、江美珠女士、刘作斌先生和汤平先生四人于2015年10月12日签署的《关于共同控制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并保持一致行动的协议书》是上述四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于星云股份上市后满三十六个月之日(即2020年4月24日)终止失效,李有财先生、江美珠女士、刘作斌先生和汤平先生四人的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李有财先生、江美珠女士和刘作斌先生三人签署了《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协议书》,该协议是上述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李有财先生、江美珠女士和刘作斌先生三人签署的《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协议书》生效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李有财先生、江美珠女士和刘作斌先生三人。

  六、备查文件

  1、李有财、江美珠、刘作斌、汤平于2015年10月12日签署的《关于共同控制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并保持一致行动的协议书》;

  2、李有财、江美珠、刘作斌于2020年4月24日签署的《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协议书》;

  3、汤平于2020年4月24日签署的《承诺函》;

  4、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关系变动暨实际控制人减少之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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