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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19         证券简称:乐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1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根据上述相关要求,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2、变更日期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公司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3、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5、审批程序

  2020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公司应当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修订的进行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后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合理变更及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依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及要求进行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变更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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