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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86            证券简称:嘉麟杰            公告编号:2020-03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5、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9日、2020年4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27)、《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31)。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4月24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24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4月24日9:15至2020年4月2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菜园街1号东旭大厦综合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希女士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以下均统称“股东”)合计16人,代表股份132,104,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87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31,64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82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464,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58%。

  出席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中,中小投资者合计14人,代表股份464,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464,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58%。

  3、杨希女士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通过了《关于补选白李存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07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7%;反对3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3621%;反对3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3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通过了《关于补选曾冠钧先生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07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7%;反对3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3621%;反对3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3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郎艳飞律师、巩晓青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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