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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证券代码:002939                证券简称:长城证券            公告编号:2020-022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体董事均出席了本次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曹宏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翔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阮惠仙女士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2、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1、公司债务融资事项

  公司于2019年6月取得证监会《关于核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18号),核准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40亿元的公司债券,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披露的《关于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8)。根据上述批复,公司于2020年2月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疫情防控债),债券简称“20长城01”,债券代码“149036”,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

  公司于2019年11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证券公司次级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的无异议函(深证函[2019]684号)》,获准发行面值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2019年证券公司次级债券,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披露的《关于2019年证券公司次级债券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无异议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6)。根据上述批复,公司于2020年3月面向合格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2020年证券公司次级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0长城C1”,债券代码“115107”,发行规模10亿元。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2020年度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发行规模分别为人民币10亿元、10亿元、15亿元。此外,公司分别于2020年1月和2020年2月按时兑付了2019年度第三期和第四期短期融资券的本金和利息。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总体待偿余额为162.70亿元。

  相关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报告期内披露的公告信息。

  2、分支机构新设、撤销、变更等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新设、撤销、变更分支机构。

  2019年11月28日,深圳证监局下发《深圳证监局关于核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12家证券分支机构的批复》[深证局许可字(2019)99号],核准公司在福建福州市设立1家分公司,在上海市浦东区、江苏省无锡市、浙江省杭州市、浙江省慈溪市、浙江省舟山市、江西省抚州市、广东省深圳市、海南省三亚市、重庆市渝北区、四川省绵阳市、四川省成都市各设立1家证券营业部。报告期内上述12家证券分支机构均尚未完成设立。

  上述情况对公司业绩无重大影响。

  3、未决诉讼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的须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未达重大诉讼和仲裁披露标准的其他未决诉讼和仲裁(不含资产管理案件、第三方代起诉案件和通道类业务案件)的涉案总金额为21,959万元。

  4、《公司章程》修订事项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深圳证监局关于贯彻落实<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通知》(深圳局机构字[2017]165号)要求,公司修订了《公司章程》相关条款。2019年12月,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月,公司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涉及重要条款相关内容将在监管核准后生效。2020年3月,公司接到监管机构通知,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18号),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管理,据此,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自2020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

  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63)、《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7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0)。

  5、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修订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并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根据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未对公司定期报告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产生重大影响。

  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

  6、子公司重要事项

  2020年2月,公司委派曾晓玲女士担任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长城长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长富)董事;2020年3月,经长城长富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选举吴礼信先生为长城长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根据相关监管要求,2020年3月,长城长富对其《公司章程》中经营范围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将经营范围变更为“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上述事项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7、信息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披露了24份公告文件(公告编号2020-001至2020-012),具体请查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信息: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五、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本公司为证券经营机构,投资金融工具业务属于本公司的正常经营业务。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本公司为证券经营机构,投资金融工具业务属于本公司的正常经营业务。

  七、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九、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已披露信息,及时回复深交所“互动易”平台投资者提问7则,通过信息披露电话0755-83516072及信息披露邮箱cczqir@cgws.com回答投资者各类咨询4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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