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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1版)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3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

  公司股票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

  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其中,公司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30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实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启动并实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不得影响公司的上市条件。

  本预案中所称每股净资产是指经审计的公司最近一期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除以该期审计基准日时公司的股份总数;如该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3)停止条件

  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控股股东增持的股票数量不低于发行人总股本的1%。

  3)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4)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3)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20%。

  3)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4)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5)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的相关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4)公司回购股份

  1)在符合股份回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应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对股份回购进行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10%或增持的股票数量不低于发行人总股本的1%。

  4)公司董事会公告股份回购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本次股份回购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在达到股价稳定措施停止条件前,还将依次开展控股股东增持,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工作以稳定公司股价。

  (5)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3、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公司有权暂扣归属于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直至其按上述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控股股东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3)如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公司有权扣留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税后薪酬总额,直至其按上述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4、股价稳定预案的法律程序

  本股价稳定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如因法律、法规修订或政策变动等情形导致本预案与相关规定不符,公司董事会应对本预案进行调整,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对《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

  “(1)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有权主管机构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股份回购价格以有关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之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孰高为原则确定。本公司上市首日至有权主管机构认定上述相关违法事实日期间,若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股份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2)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有权主管机构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实际损失。

  (3)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在有权主管机构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实际损失。”

  本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1)如《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下称《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在有权主管机构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公司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期间若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并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该等事项实质性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主管机构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实际损失。

  (3)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暂停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该等事项实质性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主管机构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实际损失。

  (2)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暂停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及薪酬(如有)或津贴(如有),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乔荣健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1、本人确认现时不存在任何与发行人直接或间接进行同业竞争的情况。

  2、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或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对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中天健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1、本公司确认现时不存在任何与发行人直接或间接进行同业竞争的情况。

  2、本公司在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或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对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乔荣健向公司出具了《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1、本人确认现时除为发行人提供担保外,本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2、除非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所必须,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与发行人进行任何关联交易。

  3、对于确实无法规避或确有合理理由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在可比情况下应参照发行人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以确保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4、在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下,本人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

  5、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对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中天健向公司出具了《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1、本公司确认现时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2、除非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所必须,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与发行人进行任何关联交易。

  3、对于确实无法规避或确有合理理由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在可比情况下应参照发行人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以确保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

  4、在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下,本公司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

  5、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对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相关责任主体对公司本次首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公司控股股东中天健、实际控制人乔荣健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八)相关中介机构就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文件之信息披露事项承诺

  中信证券承诺如下:“本公司为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承诺如下:“本次发行过程中,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所承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实际损失。”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下:“本所为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

  如因本所为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以下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定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1)于2020年3月10日出具的标准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0)审字第61266367_A01号)。

  (2)于2020年3月10日出具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0)专字第61266367_A01号)。

  (3)于2020年3月10日出具的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编号:安永华明(2020)专字第61266367_A02号)。

  (4)于2020年3月10日出具的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编号:安永华明(2020)专字第61266367_A03号)。

  (5)于2020年3月10日出具的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编号:安永华明(2020)专字第61266367_A04号)。”

  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承诺如下:“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公司承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实际损失。”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2019年1月7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议案规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规划

  (一)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分红政策,加强股东回报规划,本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召开2019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对有关股利分配条款进行了修订。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规定,公司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随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开披露。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执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政策的情况以及决策程序进行有效监督。

  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表决。为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但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必须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分红除外);

  (3)公司生产经营资金可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具体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不低于30%);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①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②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必须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5、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6、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7、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董事会未按照利润分配政策做出利润分配预案的或者满足分红条件而不进行分红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无法确定利润分配预案的原因、未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8、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更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在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公众投资者的见面活动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股东大会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二)未来三年股利分配政策

  为了明确公司未来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本公司进一步细化了《公司章程》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通过了《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发行上市后三年(含发行当年)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1、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着眼于可持续发展,公司综合考虑总体发展目标及目前的实际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并从制度上对股利分配作出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股利分配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3、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和决策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至少每三年重新审定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经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4、发行上市后三年的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在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公司净利润实现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在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分红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安排网络投票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会提供便利。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规模将扩大,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收益需要一定时间,且公司净利润水平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及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从而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可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当年较上一年度出现下滑,存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一)公司应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本公司采取以下措施来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完善业务布局,提升公司经营业绩以应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具体情况如下:

  1、坚持公司发展战略,完善业务布局

  公司将坚持发展战略,完善业务布局,在依托市场需求的前提下,坚持以批量精装修的设计与施工业务为核心方向,以跨区域产业布局和信息化建设为争取更大市场份额和长期发展的支撑,建设主业突出、技术先进、结构合理、服务全面、机制灵活、具有强大市场影响力的建筑装饰企业,努力使公司成为我国批量精装修行业的领跑者。

  2、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提升公司运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优化组织管理架构、调整公司机构设置和管理流程、提高职能部门的运转效率;实施以产业化为驱动的技术研发管理体制,促进技术与市场的结合。此外,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公司采购成本优势和工程管理能力,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情况下,确保公司毛利率及回款率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3、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严格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在条件成熟时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以更好地回报股东。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公司同时制定了《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对股东回报合理规划,重视优化利润分配机制并提高现金分红水平,进一步提升对股东的回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将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和投资者意愿,进一步完善股利分配政策,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切实提升对公司股东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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