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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11版)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4.11倍(按询价后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确定)。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23元(以2018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较低者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2.63元(按2019年9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3,30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6,954.83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4月24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 第ZF10360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0年4月24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1,000,000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401,000,000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共计6,353.17万元,具体如下:

  注:以上费用均不含对应的增值税。

  每股发行费用为1.58 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36,954.83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23,935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5,855,193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4.60%。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3,362.12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0,241,500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4468453%,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0,228,406股,放弃认购数量13,094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4,003,307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23,999,779股,放弃认购数量3,528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6,622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00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完整的审计报告已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及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026号《审阅报告》。审阅报告主要的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完整的审阅报告已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19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及变动情况分析

  2020年4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37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19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如下(完整审计报告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附件):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发行人总资产相比去年上升17.23%,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上升18.47%,上市趋势基本一致,主要原因为年度净利润增加且未分红内部留存收益增加所致。2019年营业收入相比去年略下滑0.18%,主要原因系电商SaaS产品收入增速有所放缓且电商衍生业务的收入下降所致;公司营业利润、净利润、扣非后净利润等业务指标均有所下滑,主要原因系:1、公司加大快麦ERP、快麦设计等创新产品的投入,增加了相应的人员配置,期间费用有所提高;2、公司2019年确认股份支付费用1,616.55万元,较2018年同期319.95万元上涨1,296.60万元。发行人母公司层面的资产负债率相比去年增加15.75%主要系期末发行人对资金进行归集,导致母公司其他应付款增加所致。

  二、2020年一季度经营业绩预计

  2020年一季度业绩预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1:公司2020年1-3月业绩预告数据系公司初步预计数据,不构成公司的业绩承诺或盈利预测;

  注2: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上述预测数据系根据公司初步判断后的预测数据,仍需根据疫情发展的实际情况调整。

  发行人预计2020年一季度可实现营业收入0.95亿元至1.03亿元,2019年一季度营业收入为10,679.22万元,同比变动为-11%至-4%。系受疫情的影响,公司2020年一季度的营业收入出现一定程度的下滑,具体情况如下:

  (1)电商SaaS产品系公司的主要业务,根据2019年审阅数据,电商SaaS产品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接近70%,其中核心产品如超级店长、快递助手等由于主要采用线上订购、线上服务的模式,受疫情的影响相对较小,部分电商SaaS产品(如快麦ERP、快麦设计等)依赖于线下销售,因销售团队受疫情防控影响无法开展推广工作,相关产品收入预计会受到影响;

  (2)配套硬件、运营服务、CRM短信业务由于下游电商商家受疫情影响,缩减了相关增值产品或服务的订购,预计2020年一季度的收入将受一定影响。

  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司仍需按时支付员工薪酬,受人员增加及人员结构调整的影响,2020年一季度公司员工人数较2019年一季度增加约9%,受上述因素影响,预计2020年一季度公司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较2019年一季度呈下降趋势。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所处行业和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长期而言,本次疫情使得线上业务受重视进一步提升,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短期而言,若此次疫情在近期内得以缓解和控制,电商物流及公司上下游行业可以全面复工,则公司预计2020年后续季度的业务开展将保持稳定。综上,发行人基本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未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和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重大不利事项。

  前述财务数据不构成发行人所做的盈利预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已与中金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确认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目前正在履行相应的签订程序。《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90451010400568

  66,截至2020年4月24日,专户余额为8,54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账户不开通通兑业务,不开通透支业务,不办理现金支取、支票倒提等类似业务。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程超、赵言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使用符合人民银行结算要求的票据进行支付结算的,无论持票人请求付款或委托其开户行收款,乙方依照《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支付结算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6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光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光云科技具备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机构同意保荐光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保荐代表人:程超、赵言

  联系人:程超

  联系方式:(010)65051166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程超:于2008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曾担任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等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赵言:于2014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曾担任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等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限售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光云投资、实际控制人谭光华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光云投资、实际控制人谭光华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人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公司/本人转让所持光云科技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公司/本人亦将一并遵守。

  (二)其他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祺御投资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就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事宜分别承诺如下:

  自光云科技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光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光云科技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企业转让所持光云科技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企业亦将一并遵守。

  华营投资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就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事宜分别承诺如下:

  自光云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光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得提议由光云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企业转让所持光云科技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企业亦将一并遵守。

  发行人持股5%以下股东云锋新呈、阿里创投、华彩投资、南海成长、兴龙杰投资、深圳赛富、浙江恒峰、多牛沄沣、蓝江飞龙、林天翼承诺:

  自光云科技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光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光云科技回购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

  除上述限制外,本公司/本企业/本人股份锁定及减持所持光云科技股份时亦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持股5%以下股东置展投资承诺:

  自光云科技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光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除上述限制外,本企业股份锁定及减持所持光云科技股份时亦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2)自本人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行派生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该部分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公司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下限作相应调整);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光云科技在现金分红时从本人应获得分配的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光云科技所有。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或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本人将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光云科技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2)自本人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如本人将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五)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的上述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在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二、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光云投资、实际控制人谭光华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光云投资、实际控制人谭光华承诺如下:

  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内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0%;锁定期满后第二年内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0%。

  本企业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光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自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前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若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光云科技在现金分红时从本企业应获得分配的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光云科技所有。

  在本企业作为持有光云科技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如本企业将持有的光云科技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光云科技所有。

  除上述限制外,本企业所持有光云科技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东的承诺

  祺御投资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就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意向分别承诺如下:

  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内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0%;锁定期满后第二年内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0%。

  本企业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光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自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前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若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光云科技在现金分红时从本企业应获得分配的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光云科技所有。

  在本企业作为持有光云科技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如本企业将持有的光云科技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光云科技所有。

  除上述限制外,本企业所持有光云科技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华营投资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就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意向分别承诺如下:

  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内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锁定期满后第二年内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本企业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光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自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前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若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光云科技在现金分红时从本企业应获得分配的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光云科技所有。

  在本企业作为持有光云科技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如本企业将持有的光云科技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光云科技所有。

  除上述限制外,本企业所持有光云科技股份的持股变动及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于2019年3月26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按如下顺序启动稳定股价的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票,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3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回购股份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对实施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份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份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份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3)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份,且回购股份的数量将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1)通过实施回购股份,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4)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2、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股东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若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时,控股股东将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因上述1)之情况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的,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公司虽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上述2)之条件的,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3)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增持方案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且增持股票的数量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促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9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

  (2)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实施前述稳定公司股价的方案时,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总额的1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的薪酬总额;增持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对于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后,方可聘任。

  (4)稳定股价措施的再度触发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措施履行相关义务。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承诺:

  “1、本公司保证光云科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光云科技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光云科技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保证光云科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光云科技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光云科技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以要约等合法方式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下列两者中的孰高者:(1)新股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2)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对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进行立案稽查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该等回购要约的期限不少于30日,并不超过60日。回购方案需履行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1、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通过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同时发出召开相关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并进行公告;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光云投资承诺:

  “若光云科技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光云科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除公司将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外,本公司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下列两者中的孰高者:(1)新股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2)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对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进行立案稽查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该等回购要约的期限不少于30日,并不超过60日。在监管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制定购回计划,并通过光云科技予以公告;同时将敦促光云科技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保证招股说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损失赔偿完成前停止从光云科技获得分红,且所持光云科技股份不得转让。

  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公司暂停转让本公司在光云科技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本人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此外,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损失赔偿完成前停止从光云科技获得分红,且所持光云科技股份不得转让。

  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人暂停转让本人在光云科技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在形成案件调查结论前,本人暂停转让本人在光云科技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

  (五)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承诺

  保荐人承诺:“如因保荐人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保荐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瑛明承诺:“如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立信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过错致使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造成损失的,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评估复核机构天津中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过错致使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造成损失的,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若公司违反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在触发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前提下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公司违反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及不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承诺,公司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作出最终认定后,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本公司/本人将在光云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光云科技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前提下于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反承诺卖出的所有股票,且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光云科技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3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本人将在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若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在触发实施稳定光云科技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前提下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本人将在光云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向光云科技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违反相关承诺之日起,停止从光云科技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本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光云科技股份,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本公司/本人违反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本公司/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之日起,停止从公司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本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本公司/本人违反已做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以及其他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所做出的承诺,本公司/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之日起,停止从公司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本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持股5%以上股东祺御投资、华营投资承诺: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本企业将在光云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前提下,于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反承诺卖出的所有股票,且本企业持有光云科技的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3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光云科技所有,本企业将在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光云科技指定的银行账户。

  若本企业违反其他依据光云科技股东身份所做出的承诺,本企业将在光云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违反相关承诺之日起,停止从光云科技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企业将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持股5%以下股东云锋新呈、阿里创投、华彩投资、南海成长、兴龙杰投资、深圳赛富、浙江恒峰、多牛沄沣、蓝江飞龙及林天翼承诺:

  “若本公司/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在光云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前提下,于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反承诺卖出的所有股票,且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光云科技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3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光云科技所有,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在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光云科技指定的银行账户。

  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作为光云科技股东,若违反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所做出的承诺,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在光云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违反相关承诺之日起,停止从光云科技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光云科技股份,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持股5%以下股东置展投资承诺: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本企业将在光云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本企业作为光云科技股东,若违反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所做出的承诺,本企业将在光云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违反相关承诺之日起,停止从光云科技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企业将不转让所持有的光云科技股份,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前提下,于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反承诺卖出的所有股票,且本人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3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价稳定的承诺,在触发本人实施稳定光云科技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前提下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违反相关承诺之日起,停止从公司领取薪酬,停止从公司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本人违反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违反相关承诺之日起,停止从公司领取薪酬,停止从公司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本人违反已做出的关于竞业禁止的承诺以及其他依据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而做出的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违反相关承诺之日起,停止从公司领取薪酬,停止从公司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七)公司监事承诺:

  “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前提下,于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反承诺卖出的所有股票,且本人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3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本人违反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违反相关承诺之日起,停止从公司领取薪酬,停止从公司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本人违反已做出的关于竞业禁止的承诺以及其他依据公司监事身份而做出的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违反相关承诺之日起,停止从公司领取薪酬,停止从公司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八)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若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前提下,于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反承诺卖出的所有股票,且本人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3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本人违反其他依据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身份而做出的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违反相关承诺之日起,停止从公司领取薪酬,停止从公司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八、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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