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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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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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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内蒙古京能电力 检修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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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季度经营性信息有关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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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京隆发电有限责任 公司合并内蒙古华宁热电有限公司商誉计提资产减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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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78 证券简称:京能电力 公告编号:2020-24
证券代码:155058 证券简称:18京能01
证券代码:155452 证券简称:19京电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能电力”)于2020年4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就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17年3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 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于2017年7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财会[2017]22号),于2019年4月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 于2019年5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于2019年9月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基于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的变更,公司需对原会计报表列报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财务报表格式
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于2019年9月19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根据上述文件,公司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2.新金融工具准则
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 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
3.新债务重组准则
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以下简称:新债务重组准则),修改了债务重组的定义,明确了债务重组中涉及金融工具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准则,明确了债权人受让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初始按成本计量,明确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时不再区分资产处置损益与债务重组损益。
4.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以下简称: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明确了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的概念和准则的适用范围,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明确了不同条件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价值计量基础和核算方法,同时完善了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5.新收入准则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新收入准则规定,企业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新收入准则。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日期
上述关于新准则的会计政策变更均依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会计政策变更
依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的要求,公司调整财务报表的列报,资产负债表中将“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及“应收款项融资”;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相应进行调整。
(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变更
修订后的新金融工具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以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中衔接规定相关要求,对上年同期比较报表不进行追溯调整,仅对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进行调整。
根据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会计政策变更,公司2019年1月1日受影响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母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如下:
京能电力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调整情况
单位:元
京能电力母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调整情况
单位:元
(三)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自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相关规定。依据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企业对2019 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准则规定进行调整。企业对 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本公司报表项目无影响。
(四)新债务重组准则的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自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相关规定。依据新债务重组准则规定,企业对2019 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准则规定进行调整。企业对 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本公司报表项目无影响。
(五)新收入准则的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相关规定。采用新收入准则对本公司无重大影响,公司无需调整2020年1月1日期初留存收益。
根据上述新收入准则会计政策变更,2020年1月1日受影响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母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如下:
京能电力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调整情况
单位:元
京能电力母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调整情况
单位:元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新的会计准则执行,并对报表格式及有关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实施会计政策变更是执行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3、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涉及的会计政策变更是执行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的会计准则,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实施。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六届第三十一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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