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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意药业”、“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间为2017年3月15日至2019年12月31日。

  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东兴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述

  1、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 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 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 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 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 其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2、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 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 文件;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 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定期及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重要事项并与 保荐机构沟通,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安排列席相关会议等事宜。 公司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持续督导工作的总 体配合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 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 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诚意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诚意药业在持续督导期内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诚意药业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具体使用情况与信息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2020年4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或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制剂大楼技术改造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进行结项,上述项目无结余募集资金;同意终止“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并将终止后的募集资金余额 1,425.67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履行了核查程序,并已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或终止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实施完毕。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保荐机构将针对此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保荐代表人:杨  志          蒋  文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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