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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96        证券简称:京源环保        公告编号:2020-00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120,860.01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69号)同意,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683.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4.34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474.2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199.42万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274.80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4月2日全部到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4月2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0]000111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20年4月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对项目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先行投入部分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三、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

  为了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进行了前期投入。截至2020年4月24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0]004104号)。

  四、 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资金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3,120,860.01元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 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相关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三)保荐机构意见

  (1)京源环保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已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已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认为:京源环保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京源环保截止2020年4月24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六、 上网公告附件

  (一)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三)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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