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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公司2020年度借款及对外担保授权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0-023

  债券代码:113534             债券简称:鼎胜转债

  转股代码:191534             转股简称:鼎胜转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4月27日,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20年度借款及对外担保授权的议案》,并将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为提高借款效率,减少借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2020年度内对外借款及担保事宜的审批权限进行如下安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及子公司借款等融资的授权情况

  (一)对于如下综合授信合同、短期流动资金及其他融资工具(如:保函、信用证、票据、融资租赁等金融工具,以下同),必须将该情况提交股东大会予以审议通过后,方能由公司董事长签章执行:

  1、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40亿元(不含40亿元)的综合授信合同;

  2、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20亿元(不含20亿元)的借款合同;

  3、其他融资工具单笔所涉金额超过人民币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合同。

  (二)对于如下综合授信合同、短期流动资金及其他融资工具,必须将该情况提交董事会予以审议通过后,方能由公司董事长签章执行:

  1、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13.5亿元(不含13.5亿元)但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含40亿元)的综合授信合同;

  2、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10亿元(不含10亿元)但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20亿元)的借款合同;

  3、其他融资工具单笔所涉金额超过人民币5亿元(不含5亿元)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的合同。

  (三)对于如下综合授信合同、短期流动资金及其他融资工具,由董事长签章后执行:

  1、单笔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3.5亿元(含13.5亿元)的综合授信合同;

  2、单笔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的借款合同;

  3、其他融资工具单笔所涉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5亿元)的合同。

  二、公司及子公司担保授权情况

  (一)对于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担保事宜,作出如下授权:

  对于上述相关的借款等融资工具需要公司及子公司以自有资产为各自的贷款及其他融资进行抵押担保或者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以自有资产为对方的贷款及其他融资进行抵押担保或者保证担保时,根据上述标准(一)、(二)、(三)进行审批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相应的担保合同上签章执行。

  (二)对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作出如下授权:

  1、对于其他第三方单笔借款金额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不含4000万元)但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对外担保合同,以及对于其他第三方其他融资工具单笔所涉金额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但不超过8000万元的对外担保合同,必须将该情况提交董事会予以审议通过后,方能由公司董事长签章执行;

  2、对于其他第三方单笔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4000万元)的对外担保合同,以及对于其他第三方其他融资工具单笔所涉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4000万元)的对外担保合同,授权公司董事长直接签章执行;

  3、对于超出上述授权范围的,必须将该情况提交股东大会予以审议通过后,方能由公司董事长签章执行。

  4、公司在进行对其他第三方对外担保时,应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对被担保方的偿债能力进行审核。

  5、公司在进行对其他第三方对外担保时,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如涉及公司自身对外担保总额计算的,根据公司单体财务报表予以确定;如涉及公司及子公司合并计算对外担保总额的,根据公司及子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予以确定。

  (三)对于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达到以下情形的担保,按照第一条标准(一)、(二)、(三)进行审批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相应的担保合同上签章执行: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授权事项的期限

  以上授权事项尚须提请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授权期限为自本次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至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大会召开日止。

  四、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良好、盈利能力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各自或相互提供的担保不会影响公司利益,该等担保的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长远的发展;公司及子公司对其他第三方的对外担保授权额度较低,对外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该担保事项的决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上述借款及担保事宜并请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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