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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22             证券简称:理工环科             公告编号:2020-028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1)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根据财政部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 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 年 1月1日起施行。

  (2)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要求对 2019 年1月1日至该准则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对 2019 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进行追溯调整。

  (3)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国家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要求对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执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对 2019 年 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进行追溯调整。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三)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新收入准则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收入准则,企业应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企业应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对于包含多重交易 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企业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但应当对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二)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截止目前未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执行该准则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三)新债务重组准则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截止目前未发生债务重组,执行该准则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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