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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831        股票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20-050

  债券代码:128104        债券简称:裕同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64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4,0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4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等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壹拾叁亿捌仟捌佰叁拾叁万零壹佰捌拾捌元陆角玖分(¥1,388,330,188.69)。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7-28号)。

  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宜宾市裕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许昌裕同印刷包装有限公司、香港裕同印刷有限公司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公司及子公司将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办理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甲方)、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丙方)与各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上述《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已在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止2020年4月14日,相关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注①:仅用于宜宾裕同智能包装及竹浆环保纸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注②:仅用于许昌裕同高端包装彩盒智能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注③:仅用于裕同科技增资香港裕同印刷有限公司并在越南扩建电子产品包装盒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注④:仅用于裕同科技增资香港裕同印刷有限公司并在印度尼西亚建设电子产品包装盒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注⑤:仅用于裕同科技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二)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焦延延、路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4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一)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因有权机关对监管账户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十二)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三、备查文件

  1、本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与各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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