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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复深交所关注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ST飞马              公告编号:2020-017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复深交所关注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计相关工作尚在进行中,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延期至2020年6月30日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4),敬请投资者关注、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247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就有关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等。收悉关注函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人员以及年审会计师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公司对关注函关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查核、分析与说明,现就有关关注事项的回复说明披露如下:

  问题1、因你公司2018年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你公司股票自2019年5月6日起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1.1条第(四)项的规定,若你公司2019年年报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本所有权决定暂停你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截至本关注函发函日,你公司2018年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的影响仍未消除,你公司股票存在暂停上市的风险。请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上述影响,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回复】

  一、公司积极消除2018年年报涉及事项影响

  针对2018年年报审计机构出具非标意见涉及事项,公司积极认真进行相应整改、完善和处置,逐项推进落实、开展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优化完善可查询可追溯的电子化印章审批使用流程强化内控管理,全力配合监管部门调查与整改等,积极努力消除相关影响,并以此为契机推动公司建立更为规范、科学、有效的内部治理长效机制,保障公司合规经营、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以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恪尽职守,忠实履职,谨记教训,不忘初心,切实将维护公司以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放在重要位置,并通过身体力行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公开、透明的运作机制,严格保障公司合规经营、规范运作。

  截至目前,公司2019年报审计工作正在密切进行中,公司将与年审会计师保持密切沟通,积极配合、支持年审会计师开展工作,上述涉及相关事项的具体进展情况以公司正式披露的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二、公司股票存在被暂停上市/停牌的风险

  因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已自2019年5月6日起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证券简称由“飞马国际”变更为“*ST 飞马”。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的有关规定,若公司2019年度的财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自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复工延迟以及审计相关工作开展困难,截至目前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计相关工作尚在进行中,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延期至2020年6月30日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延期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4)。敬请投资者关注、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三、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针对公司股票存在暂停上市的风险,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分别于2020年1月2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或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2020年4月1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或暂停上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0-011)以及2020年4月2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或暂停上市的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0-015),对有关风险进行了充分提示,并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后续,公司将在正式披露2019年经审计年度报告前至少每周通过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一次风险提示,敬请投资者关注、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此外,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1),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目前正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如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公司股票可能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暂停上市,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5月31日、6月28日、7月31日、8月30日、9月30日、10月30日、11月29日、12月31日以及2020年1月23日、2月28日、3月27日披露了《关于被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9、058、077、084、096、101、108、111、117,2020-001、007、008),对公司被立案调查及进展进行了充分风险提示。截至目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结论性意见或相关进展文件。在被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继续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月通过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至少披露一次风险性提示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问题2、2020年4月17日,你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0.97元/股,收盘价格低于面值。截至本关注函发函日,你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已连续五个交易日低于面值。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条第(十八)项的规定,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本所有权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请你公司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回复】

  针对公司股票价格低于面值事项,公司于股票收盘价格首次低于面值的次一交易日即通过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公司《重大事项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12),对公司股票价格低于面值相关风险进行了充分提示说明,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对于上述情况,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公司正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应对当前的经营形势,切实保障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并积极与债权人及有关方沟通协商,全力推动公司的重整工作,努力化解公司流动性紧张状况,争取早日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公司将密切关注公司股票价格走势,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在此,公司再次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十八)项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3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连续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低于每股面值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收盘价低于每股面值的情形消除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看待市场变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问题3、根据延期公告,你公司无法按期披露年报的主要原因为你公司主体审计受疫情影响、你公司子公司审计受疫情影响、你公司预重整评估工作受疫情影响。请说明以下事项:

  (1)根据延期公告,你公司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停工停产至3月才复工复产,审计进度受影响。请说明针对你公司的疫情防控要求是否与同行业或同地区的其他公司存在差异。如是,请说明具体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

  (2)根据延期公告,因对你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较大的部分子公司及业务客户位于疫情重点防控区域,审计进度受影响。而根据你公司2019年半年报,对你公司净利润影响达10%以上的子公司仅大同富乔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位于山西省大同市。请说明对你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较大的子公司的具体情况、是否处于疫情重点防控区域、复工复产时间,并结合子公司所在地的疫情情况、防控政策等进一步说明审计进度受影响的具体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

  (3)根据延期公告,你公司预重整评估工作受限影响公司审计进度。请详细说明你公司预重整进展,对你公司审计工作开展的具体影响,是否存在因无法完成预重整评估工作而导致你公司6月30日仍无法披露年报的风险。

  【回复】

  一、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复工复产以及审计工作的影响

  1、政府部门疫情防控安排情况

  2020年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

  2020年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要求“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

  2、公司延期复工复产、审计推迟进场的考虑或存在的困难

  公司严格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疫情防控安排,除属于当地民生企业的环保生产子公司外,公司的疫情防控要求与同行业或同地区其他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公司延迟复工复产以及审计工作受影响主要因素如下:

  (1)防疫物资紧缺,无法满足疫情防控要求

  春节前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快速蔓延,全国各地陆续出现抢购疫情防控物资情况,前期公司行政部门对此未保持足够认识和警觉,未能及时申请安排采购疫情防控物资,后期由于市场供给有限、物流管制等相关因素影响导致防疫物资普遍紧缺,公司缺乏有效渠道获取测温仪、防护口罩、酒精消毒液等防疫物资。根据政府部门疫情防控要求以及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需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物资,确保员工在安全环境下工作,并经政府部门现场验收通过方可复工复产,基于公司疫情防控物资严重紧缺以及保护员工健康安全的考虑,公司决定延迟复工时间。

  (2)公司办公地址附近发生疫情

  公司办公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26楼,2020年1月至2月期间附近半径约1千米范围内确诊病例达5例(数据来源:微信小程序“疫况”)。鉴于公司办公地址附近发生多起疫情,且公司办公所在区域属于人流量大、高密集区域,在公司无法为员工提供有效防护物资的情况下,出于对全体员工健康安全的考虑,公司决定延迟复工时间。

  (3)公司存在部分省外籍员工,无法及时返岗

  公司年度审计工作,主要配合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公司主要财务人员中超过半数为武汉或湖北、湖南、江西等地籍贯,部分员工于春节期间往返湖北等地,需要根据疫情防控措施的相关规定进行居家隔离,并在返深后根据深圳市的疫情防控要求再次执行居家隔离等,导致该部分员工未能及时返岗,从而导致部分年报编制和审计协调相关工作出现延迟,一定程度影响审计整体进度。

  (4)公司聘请的年审会计师项目组的多位组员为湖北籍或于疫情期间往返于湖北、湖南、江西等疫情重点防控地,同样需遵守有关地区以及深圳市所采取的疫情防控政策规定,导致其承接审计项目整体进度有所延后,以及公司延迟复工影响,直至2020年3月底方能对公司进场进行现场审计,一定程度上也延缓了整体审计进度。

  二、公司子公司审计工作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情况

  报告期内,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较大的子公司为公司核心子公司“大同富乔焚烧发电有限公司”和重要子公司“上海合冠供应链有限公司”。

  1、公司核心子公司“大同富乔焚烧发电有限公司”经营地在山西大同,主营业务是垃圾焚烧发电,主要从事大同市生活垃圾发电,是大同市的民生项目。受疫情影响及相关防控安排,生活垃圾的运转、处理环节等属于高风险、重点监控领域,同时又是保障市民日常生活所必须保持运营业务。因此,根据疫情防控要求,一方面大同富乔要继续保持正常运营、在岗守责,另一方面也要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减少人员集聚,防止疫情传播。按照当地政府的指示精神,大同富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坚守岗位,同时,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大同富乔严格控制、安排一线生产人员在岗在职,对于行政、财务等后勤人员进行严格限制。因此,虽然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民生大同富乔保持基本运营,但因行政、财务等后勤人员受限以及主要财务人员于春节期间回湖北后无法及时返岗,导致年报审计相关安排及对接工作受较大制约,同时厂区范围更是疫情防控的重中之重防控区域,现场审计、现场走访等审计、评估工作受到了重大影响。

  此外,大同富乔目前在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扩容项目”,建设1台日处理500吨生活垃圾焚烧炉,处理工艺采用新型环保循环流化床气化垃圾焚烧炉和烟气净化系统,配套建设1台15MW的空冷凝气式汽轮发电机组。根据大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大同市建筑施工领域节后返岗返工人员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全市新建项目和已停工项目原则上不早于3月16日复工,也对年报审计涉及的在建工程、资产盘点等工作造成一定制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的整体进度。

  2、公司重要子公司“上海合冠供应链有限公司”经营地在上海,公司能源资源供应链业务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分布在上海、浙江、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均是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现场审计、现场走访、现场核实、现场调研等审计、评估工作受到了重大影响。

  在公司流动性日趋紧张的情况下,上述经营主体较好地实现了正常经营及稳定发展,其经营情况及业绩对公司财务状况乃至后续经营均产生重要影响,审计机构需要对其执行重要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信息。受疫情及防控要求影响,前期相关审计尤其是外勤审计工作开展存在一定困难,目前在疫情有效缓解日趋稳定的前提下已根据实际情况加快推进,争取尽快完成审计相关工作。

  三、预重整评估工作受限对审计影响情况

  2019年9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98),公司债权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或“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法院已进行了立案审查。2019年10月,法院主持召开了听证会。

  2020年1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预重整期间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公司收到深圳中院《决定书》((2019)粤03破申537号),深圳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管理人。深圳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不代表深圳中院最终受理公司重整申请,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截至目前,公司预重整期间债权申报工作已完成,公司正积极配合管理人开展公司预重整期间债权的统计、核实及审查等工作;同时,法院主持摇珠选定的资产评估机构亦正对公司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公司、管理人以及有关方正全力推进公司预重整以及重整的相关工作,全力推动尽快进入重整程序,但本次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鉴于公司已进行预重整并指定了管理人,同时,经法院摇珠选定了评估机构,目前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而且进入预重整的公司的审计流程与其他公司的审计流程会存有一定的差异,审计机构需要更充分、谨慎、严谨分析和应对。为此,审计机构在完成其必要的审计程序的基础上,需充分考虑、参考法院选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专业结果,以及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的专业意见,以确保公司的财务报告能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特别是资产端的财务状况及公允价值。

  本次资产评估是公司预重整期间的重要工作之一,该评估工作需要对公司各子公司、供应商、客户等进行大量的现场走访、核实及调研等,受前期疫情影响以及各地政府对于疫情防控采取的政策措施限制,公司资产评估各项工作受到重大影响,未能按原预计时间完成评估工作。目前,在疫情有效缓解各地适当放松管制的情况下,公司在切实保障评估人员生命健康的基础上积极协助评估机构加快开展评估相关工作,预计将可在调整后的计划期限内完成相关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不存在因无法完成预重整评估工作而导致公司6月30日仍无法披露年报的风险。

  问题4、根据你公司2019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你公司存在未经内部审议程序对外担保事项,涉及金额1.50亿元。此外,你公司涉及诉讼、仲裁较多。请你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密切跟进担保、诉讼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结合预重整债权申报情况,进一步自查你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仲裁、对外担保的情况,涉及信息披露的,请及时补充披露。请年审会计师充分评估上述事项对2019年财务报告及审计工作的影响,以及涉诉、担保事项相应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性。

  【回复】

  一、公司或有担保事项情况

  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司存在或有担保事项,涉案金额1.50亿元。根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本公司及有关担保方作出的担保无效,但应就借款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约人民币5,000万元)。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二审原定于2020年2月12日开庭,因疫情影响延期,截至目前尚未开庭。后续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通过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自2018年下半年以来,受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以及公司控股股东流动性出现困难并导致其担保能力下降,导致公司流动性日趋紧张,涉及诉讼仲裁多起,主要披露情况如下:

  ■

  公司在收悉相关诉讼仲裁及其进展后已及时进行相应披露,由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较多,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事项进行梳理排查,后续公司将根据上述案件和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通过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就公司涉诉、或有担保等事项,公司已按照《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并充分考虑实际可获取得信息计提相应预计负债,并在财务报告中充分反映。

  三、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预重整期间债权申报已结束,公司正积极配合预重整期间管理人开展债权申报的统计、核实及审查等工作。根据目前的申报情况,在已申报登记债权中,公司未发现涉及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或对外担保相对权人向公司预重整期间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情况。

  四、针对公司涉诉、或有担保等事项,公司积极与年审会计师沟通交流,密切配合审计工作并按要求提供资料与说明等。同时,公司已将关注函转达年审会计师,请其予以充分关注、评估上述相关事项的影响及采取必要的应对审计程序。

  问题5、根据你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2019年9月30日你公司应收账款及预付账款余额分别为17.20亿元、87.56亿元,占总资产比例高达78%。请年审会计师充分关注上述应收账款及预付账款的真实性,以及相应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和及时性。

  【回复】

  自2018年下半年以来,受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以及公司控股股东流动性出现困难并导致其担保能力下降,引起公司流动性紧张,公司资源能源供应链业务受到较大不利影响,部分银行账户、股权资产被冻结,相关业务出现停滞状况。由于资源能源大宗商品供应链业务特性,行业上下游企业紧密结合,受公司部分业务停滞以及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等因素对自身经营的影响,部分上下游客商经营状况出现变化,未能如期向公司供货付款,回款结算周期有所延长等,从而导致公司相关应收款项余额较大。针对前述应收款项,公司已根据客商信用、款项性质、款项期限以及回款安排等制定相应计划积极进行清理、催收。

  根据年报审计前期沟通安排,年审会计师已将公司应收款项作为重点关注领域和沟通事项,设计、执行相关必要审计程序进行积极应对。同时,根据年审会计师《关于对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受疫情影响延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专项意见》中“由于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重大,需要进行充分评判,并参考管理人及评估机构等专业意见”,年审会计师已对相关事项予以关注,并将参考管理人及评估机构等专业意见。

  对于上述事项,公司将继续积极与年审会计师沟通交流,密切配合审计工作并按要求提供资料与说明等。同时,公司已将关注函转达年审会计师,请其予以充分关注、评估上述相关事项的影响及采取必要的应对审计程序。

  问题6、根据你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2019年9月30日你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1.35亿元,短期借款余额为55.02亿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余额为15.96亿元。受流动性紧张影响,你公司涉及多起诉讼及仲裁,你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股权资产被冻结。请你公司充分重视流动性风险,积极采取解决措施。请年审会计师充分关注流动性风险对公司2019年财务报告的影响。

  【回复】

  自2018年下半年以来,受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以及公司控股股东流动性出现困难并导致其担保能力下降,导致公司流动性日趋紧张,公司多方举措积极寻求解决方案,未能有效缓解。受流动性紧张影响,公司涉及多起诉讼及仲裁,部分银行账户、股权资产被冻结,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受到较大不利影响,营收规模大幅下滑,盈利能力受到削弱,进而给公司流动性带来进一步压力,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鉴于公司当前面临的压力以及已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经与主要债权人及有关方等的多方沟通协商,一致认为公司重整是根本上实现脱困回归重新焕发活力的可行之道。2020年1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或“法院”)合议庭经评议,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期间管理人。截至目前,公司预重整期间债权申报工作已完成,公司正积极配合预重整期间管理人开展预重整债权申报的统计、核实、审查以及推动重整等相关工作,资产评估相关工作亦正密切进行中。公司、管理人以及有关方正积极推进公司预重整以及重整的相关工作,全力推动尽快进入重整程序,但本次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后续相关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针对公司流动性风险,公司积极与年审会计师沟通交流,密切配合审计工作并按要求提供资料与说明等。同时,公司已将关注函转达年审会计师,请其予以充分关注、评估上述相关事项的影响及采取必要的应对审计程序。

  问题7、根据你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被动减持股份暨后续可能继续被动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你公司控股股东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投资”)所持公司股份已全部被冻结,占你公司总股本的42.86%。因飞马投资自身融资业务违约及为你公司提供担保被法院判令承担担保责任等,飞马投资后续存在继续被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请你公司及时披露被动减持进展,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占用你公司资金。请年审会计师充分关注是否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回复】

  因自身融资业务违约以及为本公司提供担保被法院判令承担担保责任等,飞马投资存在被动减持股份暨后续可能继续被动减持股份的情形,公司在收到飞马投资函告或获悉后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具体披露情况如下:

  ■

  飞马投资被动减持公司股份为有关方强制平仓/法院强制处置所致,飞马投资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也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飞马投资正积极与有关方进行沟通、商讨解决相关问题的可行措施,若后续有任何进展,飞马投资将及时告知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持续关注飞马投资所持公司股份的后续变化情况,督促其及有关方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并通过建立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服务营运系统,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以及持续优化、完善内控管理体系,能够有效地防止或避免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对于上述事项,公司积极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交流,并已将关注函转达年审会计师,请其予以充分关注是否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评估相关事项的影响及采取必要的应对审计程序。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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