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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股票代码:002354         股票简称:天神娱乐           编号:2020—027

  债券代码:112496         债券简称:17天神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目前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重整申请,但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不确定性。

  2、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从根本上摆脱债务和经营困境,化解终止上市和破产清算风险,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十一)项的相关规定,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重整的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4、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破申5-1号《通知书》。《通知书》称,公司债权人周永红已经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概述

  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破申5-1号《通知书》。《通知书》称,公司债权人周永红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如公司对申请有异议,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

  公司对债权人周永红的申请无异议。

  债权人周永红对公司的债权情况如下:

  周永红因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3民终886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公司应向周永红支付股权转让款571.72万元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因公司资金紧张,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支付相关款项。

  二、重整申请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法院受理了申请人提出的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法院将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附利息的债权自法院受理重整申请时起停止计息,有关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管理人或公司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债权人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重整申请被法院受理后,如公司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法院裁定批准,或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清算。

  三、公司董事会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重整程序不同于破产清算程序,是以挽救债务人、保留债务人法人主体资格和恢复持续盈利能力为目标,通过对其资产负债进行重新调整、经营管理进行重新安排,使企业摆脱财务困境、获得重生的司法程序。

  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在游戏竞技和广告营销主营业务领域构建了有竞争力的产品体系,形成了游戏研发、联运、发行与电竞多维度并举、移动数字与品牌内容多维度营销、互联网流量经营与影视文化娱乐同步增强的产品矩阵和企业生态,拥有坚实的用户基础。公司因前期过度扩张,2018年以来受行业政策调整和市场环境变化影响,陷入了严重的债务危机。一方面,债务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等导致公司财务费用高企,严重侵蚀公司经营性收益;另一方面,营运资金紧张制约了相关业务的开展,导致经营业绩下滑。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从根本上摆脱债务和经营困境,化解终止上市和破产清算风险,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

  在法院案件受理审查期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对公司重整可行性进行研究和论证。如法院裁定公司进入重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重整工作,依法履行债务人法定义务,在平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前提下,积极与各方共同论证债务化解方案,积极争取有关方面支持,实现重整工作顺利推进。

  四、风险警示

  (一)公司是否顺利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目前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重整申请,但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不确定性。

  (二)公司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十一)项的相关规定,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重整的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三)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该事项进展,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破申5-1号《通知书》。

  特此公告。

  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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