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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所”)审计了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的和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0年4月24日出具了瑞华审字[2020]25010001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经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判断,对相关审计意见和所涉及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如下:

  一、瑞华所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1”所述,昊华能源公司2019年12月28日自查发现其在2015年收购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京东方能源公司”)30%股权时,京东方能源公司拥有的资源量存在错误,导致昊华能源公司资产虚增约28亿元,少数股东权益虚增约14亿元,导致昊华能源公司2015年利润虚增14亿元。昊华能源公司将其作为重大前期差错,按照追溯重述法进行了更正处理,调减无形资产2,824,923,681.25元,调减年初未分配利润1,402,162,697.76元,调减年初盈余公积10,299,142.87元,调减年初少数股东权益1,412,461,840.62元。截止本报告日,我们未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核实昊华能源公司对前期财务报表追溯重述的金额是否恰当。

  (二)发表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四章第二节第八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发表保留意见:(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的规定。我们认为截止本报告日,我们未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核实昊华能源公司对前期财务报表追溯重述的金额是否恰当,同时该保留事项导致公司调减无形资产2,824,923,681.25元,调减年初未分配利润1,402,162,697.76元,调减年初盈余公积10,299,142.87元,调减年初少数股东权益1,412,461,840.62元,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从调整报表科目的范围及调整金额的所占比例来看对整体财务报表影响程度不具有广泛性,故对公司2019年会计报告发表了保留意见。

  (三)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昊华能源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

  保留意见涉及事项调减资产总额2,824,923,681.25元,占调整前期初资产总额13.58%,调减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1,412,461,840.63元,占调整前期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17.53%。

  二、监事会对上述事项的意见

  监事会审慎研究后认为,公司依据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之谨慎性原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2015年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符合目前实际情况。

  监事会同意公司董事会就上述事项所作的专项说明。监事会将认真履行职责,督促董事会和经理层推进相关工作,持续关注后续追偿情况,并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鉴于追溯调整的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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