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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瑞华专函字[2020]2501000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能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2020年4月24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瑞华审字[2020]25010001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18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1”所述,昊华能源公司2019年12月28日自查发现其在2015年收购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京东方能源公司”)30%股权时,京东方能源公司拥有的资源量存在错误,导致昊华能源公司资产虚增约28亿元,少数股东权益虚增约14亿元,导致昊华能源公司2015年利润虚增14亿元。昊华能源公司将其作为重大前期差错,按照追溯重述法进行了更正处理,调减无形资产2,824,923,681.25元,调减年初未分配利润1,402,162,697.76元,调减年初盈余公积10,299,142.87元,调减年初少数股东权益1,412,461,840.62元。截止本报告日,我们未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核实昊华能源公司对前期财务报表追溯重述的金额是否恰当。

  二、发表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四章第二节第八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发表保留意见:(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的规定。我们认为截止本报告日,我们未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核实昊华能源公司对前期财务报表追溯重述的金额是否恰当,同时该保留事项导致公司调减无形资产2,824,923,681.25元,调减年初未分配利润1,402,162,697.76元,调减年初盈余公积10,299,142.87元,调减年初少数股东权益1,412,461,840.62元,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从调整报表科目的范围及调整金额的所占比例来看对整体财务报表影响程度不具有广泛性,故对公司2019年会计报告发表了保留意见。

  三、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昊华能源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

  保留意见涉及事项调减资产总额2,824,923,681.25元,占调整前期初资产总额13.58%,调减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1,412,461,840.63元,占调整前期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17.53%。

  上述专项说明仅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内部使用,不得作任何形式的公开发表或公众查阅,或作其他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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