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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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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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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暨对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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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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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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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773 证券简称:沃格光电 公告编号:2020-02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TFT-LCD玻璃精加工项目”、“特种功能镀膜精加工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调整至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 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TFT-LCD玻璃精加工项目”、“特种功能镀膜精加工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已经2020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3月23日《关于核准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519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648,889股,每股面值人民币l.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3.37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89,163,425.93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50,993,425.93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38,17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8年4月12日全部到位,已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勤信验字【2018】第0025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根据《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二、拟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TFT-LCD玻璃精加工项目”、“特种功能镀膜精加工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分别为35.77%、19.41%和29.09%。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拟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具体原因
因“TFT-LCD玻璃精加工项目”、“ 特种功能镀膜精加工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受宏观环境进一步严峻影响,且公司所处行业的技术迭代更新加快,行业增速下降,终端需求放缓。出于对投资风险把控和维护广大股东利益等多因素综合考虑,公司对募投项目投资有所谨慎,进度低于预期。该措施也是为了在不确定风险增加的情况下降低公司投资及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公司根据行业形势、技术发展方向及市场需求,结合自身运营情况,产品研发及技术创新的要求,经谨慎研究后,拟将募投项目“TFT-LCD玻璃精加工项目”、“特种功能镀膜精加工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调整至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拟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实施进度是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调整项目的内容、投资总额、项目实施主体和建设规模,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五、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TFT-LCD玻璃精加工项目”、“特种功能镀膜精加工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已经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核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TFT-LCD玻璃精加工项目”、“特种功能镀膜精加工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是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运营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仅涉及项目建设进度变化,未调整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总额及建设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有利于公司更好地使用募集资金,保证项目顺利、高质量地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之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同意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是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运营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没有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仅涉及项目建设进度变化,未调整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总额及建设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有利于公司更好地使用募集资金,保证项目顺利、高质量地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
(三)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查后,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上述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事项系公司根据市场和公司经营发展实际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做出的调整,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长期战略发展需要,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事项无异议。
七、报备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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