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0-05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8)浙05民初13号】,现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以下简称“工行湖州分行”)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调解结果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工行湖州分行因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1)。
二、诉讼进展情况
经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工行湖州分行与公司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公司应当偿还工行湖州分行流动资金贷款借款本金880万元及相关利息;
2、公司应当偿还工行湖州分行风险参贷借款本金13,257,060.70元及相关利息;
3、公司应当偿还工行湖州分行垫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借款本金83,245,837.50元及利息;
4、2020年4月30日前,工行湖州分行有权申请法院一次性扣划首封冻结的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880万元,其中4,175,786.29元用于偿还利息,余款全部用于偿还工行湖州分行垫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款;
5、自2020年4月起到2020年11月,公司每月21日前支付工行湖州分行当月对应的借款利息。2020年12月15日前,公司负责一次性偿还工行湖州分行剩余借款本金80,678,684.49元,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6、工行湖州分行对公司抵押给其的抵押物,分别在最高额抵押金额11,900万元、1,259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7、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保全费由公司负担。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进展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民事调解书》(2018)浙05民初13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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