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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81 证券简称:朝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0-012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简称:朝阳科技,证券代码:002981)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695号)核准,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计24,000,0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7.3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15,68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1,382,661.88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广会验字[2020]G1400221080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保护 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施了专户存储制度,本公司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截至2020年4月28日的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民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民生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民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民生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民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秦荣庆、孔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民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民生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民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民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民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民生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民生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民生证券督导期结束(2022年12月31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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