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3
2020年04月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主要经营业绩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与经审计年报报告不存在重大差异,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2019年1月2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参与设立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基金的议案》,公司拟联合杭州龙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基金,产业基金类型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为人民币4亿元,首期实缴出资不低于1.475亿元人民币。公司作为产业基金发起方,拟出资不低于人民币1.95亿元,其中首期出资9,750万元。该对外投资已经2019年2月19日召开的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2019年4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独立董事沙建尧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该股权激励已经2019年4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第四节 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吴琼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郭利军 会计机构负责人:丁建英
2、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3、合并利润表单位:元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元。
法定代表人:吴琼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郭利军 会计机构负责人:丁建英
4、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5、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6、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财务报表调整情况说明
1、2019年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新收入准则或新租赁准则调整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调整情况说明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调整情况说明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
财政部于2017年度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后的准则规定,对于首次执行日尚未终止确认的金融工具,之前的确认和计量与修订后的准则要求不一致的,应当追溯调整。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修订后的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调整。本公司将因追溯调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调整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执行上述准则的主要影响如下:
(1)因报表项目名称变更,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负债)”重分类至“交易性金融资产(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负债)减少577,500.00元,交易性金融资产(负债):增加577,500.00元 。
(2)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他流动资产减少300,000,000.00元,交易性金融资产增加300,000,000.00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少61,000,000.00元,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增加61,000,000.00元。
2、2019年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或新租赁准则追溯调整前期比较数据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调整情况说明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
财政部于2017年度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后的准则规定,对于首次执行日尚未终止确认的金融工具,之前的确认和计量与修订后的准则要求不一致的,应当追溯调整。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修订后的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调整。本公司将因追溯调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调整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执行上述准则的主要影响如下:
(1)因报表项目名称变更,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负债)”重分类至“交易性金融资产(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负债)减少577,500.00元,交易性金融资产(负债):增加577,500.00元 。
(2)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他流动资产减少300,000,000.00元,交易性金融资产增加300,000,000.00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少61,000,000.00元,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增加61,000,000.00元。
2、2019年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或新租赁准则追溯调整前期比较数据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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