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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简称:西水股份         证券代码:600291         编号:临2020-010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1、财政部于2018年12月26日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要求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与新收入准则的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要求编制财务报表。

  2、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修订后的准则自 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3、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修订后的准则自 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对 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 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4、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上述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并按以上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后续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影响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26日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要求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与新收入准则的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要求编制财务报表。修订的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将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并反映在相关“拆出资金”“金融投资:债权投资”“金融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发放贷款和垫款”“应付债券”“长期借款”等项目中,而不应单独列示“应收利息”项目或“应付利息”项目。将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单独反映在“利息收入”项目。

  对于上述报表格式变更中简单合并、拆分与调整的财务报表项目,本公司已在财务报表中直接进行了调整。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变更的影响

  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本公司按照规定自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对2019年1月1日存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3、债务重组准则变更的影响

  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本公司按照规定自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新债务重组准则,对2019年1月1日存在的债务重组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本期财务报表不受影响。

  4、新收入准则的影响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 (简称“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建立了新的模型用于确认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收入确认的金额应反映主体预计因向客户交付该等商品和服务而有权获得的金额,并对合同成本、履约义务、可变对价、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等事项的判断和估计进行了规范。

  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本公司自2020年1月1日执行新准则,选择仅对在2020年1月1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的当期期初(即2020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公司按照新的会计准则重新评估了公司主要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核算和列报等方面,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的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报备文件

  1、西水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西水股份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西水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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