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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63            证券简称:联创光电           编号:2020-012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要求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执行,影响本年度应收商业承兑汇票信用减值损失增加621.14万元,利润总额减少621.14万元。

  一、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一)概述

  (1)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201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对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实施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企业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2)新债务重组准则

  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同时对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实施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企业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

  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的要求,对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执行上述准则对本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2)债务重组会计准则

  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的要求,对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执行上述准则对本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二、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一)概述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应收票据的风险管控,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应收票据组合坏账准备计提方法。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估计

  对信用风险显著不同的应收票据单项确定坏账准备,除了单项确定坏账准备的应收票据外,公司按照票据类型对应收票据进行分组并采用以账龄特征为基础计提坏账准备。

  ■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估计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仅当在单项工具层面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充分证据时,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判断,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票据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

  (3)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不影响公司前期财务指标。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本年度应收商业承兑汇票信用减值损失增加621.14万元,利润总额减少621.14万元。

  (4)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应收票据计提减值的要求,结合公司下游客户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货款的情况,考虑其信用风险特征,公司本着谨慎性原则,对应收商业承兑汇票计提减值准备。本次变更能够考虑到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从而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业务的实际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保了会计核算的严谨性和客观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遵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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