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917         证券简称:重庆燃气         公告编号:2020-015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共重庆市国资委委员会、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章程指引》的通知(渝国资党发〔2019〕11号)的要求,公司参照《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章程指引》,对公司章程中涉及党建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完善,主要包括党组织的设置、“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等内容和要求。该修订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内容如下:

  一、在第一章总则中补充增加第二条、第三条如下:

  第二条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党委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领导作用。公司坚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公司坚持党的建设与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推动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第三条公司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公司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理由:根据《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章程指引》要求补充完善。

  (原《公司章程》第二条及以后条款的序号依次顺延,此处不再列示)

  二、原第九十七条:公司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置、任期按党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公司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并将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现修订为:

  第九十九条:公司党委和纪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法规规定履行规定职责,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要按期进行换届。

  公司党委和纪委工作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公司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一般按照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每年年初由公司党委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经费使用计划,由公司纳入年度预算。

  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公司党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党委会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公司党委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形成决定必须有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以上同意。讨论人事任免、奖惩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理由:根据《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章程指引》要求进行修订完善。

  三、原第九十八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公司基层党组织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现修订为:

  第一百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庆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公司贯彻执行;落实重庆市国资委党委工作要求;

  (二)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尊重和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三)认真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

  (五)健全基层组织,优化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创新活动方式,扩大基层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把公司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

  (六)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公司文化建设和群团工作。

  理由:同上

  四、原第九十九条:党委会研究决定以下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反腐败等方面的事项;

  (三)按照管理权限决定企业人员任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人选,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党管人才、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由党委研究决定的事项。

  现修订为:

  第一百〇一条:党委会研究决定以下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反腐败工作等方面的事项;

  (三)按照管理权限决定企业人员任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人选,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巡视整改、巡察、审计等重大事项;

  (五)党管人才、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七)其他应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理由:同上

  五、原第一百条:党委会参与决策以下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四)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七)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公司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由党委参与决策的事项。

  现修订为:

  第一百〇二条: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以下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四)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等;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七)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公司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事项。

  理由:同上

  六、原第一百〇一条:党委会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组织先议。党委召开党委会,对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委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充分表达党委会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四)会后报告。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要将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情况及时报告党委。

  现修订为:

  第一百〇三条: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主要程序:

  (一)党组织先议。党委召开党委会会议,对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决定)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决定)事项的意见。党委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决定)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决定)时,充分表达党委会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四)会后报告。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要将董事会、经理层决策(决定)情况及时报告党委。

  理由:同上

  本公司章程修订需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特此公告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