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吉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报表项目列式产生影响,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已经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本次采用新收入准则的主要内容如下:

  (1)将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商品所有权上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新收入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要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如: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等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收入准则衔接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公司根据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本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公司将根据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将已履行履约义务应收客户对价或已收客户对价而未履行履约义务分别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即将2019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在2020年1月1日按性质需要调整至 “合同资产”, 将2019年12月31日的“预收账款”在2020年1月1日按性质需要调整至 “合同负债”。

  除上述两项外,不存在其他影响调整2020年年初数的事项;同时,公司不追溯调整2019年可比数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和净利润等财务指标不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公司按照财政部此次修订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修订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此次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执行。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准则的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事项符合各项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该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本次调整是根据财政部此次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会计准则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修订后的相关会计准则执行。

  六、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不存在利用会计政策变更调节利润的情况,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吉翔股份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特此公告。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