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706         证券简称:东方环宇        公告编号:2020-033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的要求进行的变更,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该准则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环宇”或“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新收入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新收入准则执行时间要求,作为境内上市企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公司已经2020年4月2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并发布的新收入准则,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2020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该准则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相关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一致同意该议案。

  五、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2020年4月29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