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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10         证券简称:福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3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棱镜冷加工产业化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60号变更为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光电科技园。上述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光股份”)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目“棱镜冷加工产业化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进行变更。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7月1日核发的《关于同意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66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88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5.22元,共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78,536,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0,839,543.97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17,696,456.0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闽华兴所(2019)验字G-003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董 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 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具体情况 详见2019年7月1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

  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形成如下决议:

  1、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3,113.43万元。其中,全光谱精密镜头智能制造基地项目(一期)3,082.17万元,AI光学感知器件研究及产业化建设项目31.26万元(详见公司2019-002号公告);

  2、同意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25,00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福光天瞳进行增资,福光天瞳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变更为35,000万元;使用不超过13,038.91万元的募集资金向福光天瞳提供无息借款。本次增资及提供借款的募集资金将专项用于“全光谱精密镜头智能制造基地项目(一期)” 募投项目的实施建设(详见公司2019-003号公告)。

  3、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8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详见公司2019-004号公告)。

  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20年3月11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将超募资金用于棱镜冷加工产业化建设项目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人民币3,265.06万元的超募资金用于投资建设棱镜冷加工产业化建设项目(详见公司2020-006号公告)。

  二、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

  公司本次变更实施地点的募投项目为“棱镜冷加工产业化建设项目”,地点变更情况如下:

  ■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具体原因

  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为满足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至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光电科技园实施。除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外,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总额、用途以及实施内容均保持不变。实施地点变更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项目备案、环评等相关手续。

  四、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募集资金的用途和实施方式等未发生实质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次部分实施地点的变更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所作出的合理决策,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实施。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未违反公司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诺,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实际经营生产需要所作出的合理决策,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实施。且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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