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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20-035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2019年5月9日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2019年5月16日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2017年7月5日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公司拟对原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对比较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1、《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债务重组》

  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并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要求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实施。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及修订,公司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2、《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财政部于2017年7月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施行,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其他境内上市企业施行。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及执行期限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

  (二)变更内容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1)《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债务重组》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2)《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原收入准则”)。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债务重组》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9〕8号、财会〔2019〕9号的有关规定。

  (2)《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新收入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债务重组》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准则变更

  (1)重新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念和应适用其他准则的情形,明确了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

  (2)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3)明确了不同条件下非货币交换的价值计量基础和核算方法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等。

  2、债务重组的会计准则变更

  (1)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将重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畴。

  (2)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

  (3)明确了债权人放弃债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4)重新规定了债权人、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要求等。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至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应根据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不要求进行追溯调整。由于本期公司未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债务重组事项,因此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在新收入准则下,不再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建造合同等具体交易形式,按照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确认收入,并且对很多具体的交易和安排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引。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包括: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新收入准则中衔接规定相关要求,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执行上述新准则预计不会导致本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亦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自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起,按新收入准则要求进行财务报表披露。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相应变更,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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