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下转C501版)

  证券代码:002180                 证券简称:纳思达            公告编号:2020-041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汪东颖、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程燕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磊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的事项

  为进一步推进激光打印机高端装备智能制造项目的建设工作,早日实现激光打印机高端装备智能制造项目的竣工投产,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珠海纳思达打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思达打印”)、珠海科创恒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恒瑞”)签署了《投资合作协议》、《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科创恒瑞向纳思达打印增资人民币23,364.0000万元,其中认购纳思达打印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21,389.2043万元,剩余人民币1,974.7957万元计入纳思达打印的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完成后,纳思达打印注册资本从人民币80,000.0000万元增资到人民币101,389.2043万元。并于2020年2月取得了由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粤珠核变通内字(2020)第44040012000008413号)。

  2、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事项

  2020年2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有关的议案,并与交易对方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公司拟以发行股份购买标的公司(1)由彭可云、赵炯、王晓光、赵志奋、保安勇、濮瑜、王骏宇、珠海中润创达打印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珠海中润靖杰打印科技有限公司49%股权;(2)由赵志祥、袁大江、丁雪平、珠海诚威立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珠海欣威科技有限公司49%股权;(3)由周欣、林辅飞、珠海横琴新区拓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珠海市拓佳科技有限公司49%股权。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2020年4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公司在披露发行股份购买预案后,尚未发出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前,将每三十日发布一次进展公告。目前,公司及有关各方仍在积极地推进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将在相关工作完成后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有关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下转C501版)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