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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0-041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合资设立江苏维信诺并投资第5.5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扩产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项目概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37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特定发行对象询价配售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98,203,588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6.70元。截至2018年2月7日,公司实际已向特定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98,203,588股,募集资金总额14,999,999,919.60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以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合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915,145,744.6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2018]京会兴验字第02000004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储存管理。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合资设立江苏维信诺并投资第5.5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扩产项目、第6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面板生产线项目和第6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模组生产线项目。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累计已使用136.31亿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亿元

  ■

  注:第6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模组生产线项目募集前承诺投资金额较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存在差异,系由于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募集资金发行费用后,已小于募集前承诺投资金额,公司将差额部分冲减第6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模组生产线项目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该项目总投资额不变,缺少资金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补足。

  截止2019年末各项目累计投入金额合计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二、“合资设立江苏维信诺并投资第5.5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扩产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一)本次拟结项的募投项目及其募集资金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与昆山国创、阳澄湖文商旅、昆山创控签订《合资协议》,于2018年1月19日完成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并于2018年3月29日完成对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32亿元的实缴出资。截至2020年3月31日,除部分待付合同尾款及质保金等外,公司本次拟结项的“合资设立江苏维信诺并投资第5.5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扩产项目”已投资完成并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拟结项的募投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

  (二)本次拟结项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目前,“合资设立江苏维信诺并投资第5.5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扩产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公司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节约了部分募集资金,主要原因系:

  1、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从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严格规范采购、在保证项目质量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着节约、合理的原则,加强项目各个环节费用的控制、监督和管理,通过商业谈判和技术优化等方式有效降低了设备投资成本,降低了项目总支出;

  2、在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了一定的利息收入。

  三、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次对募投项目“合资设立江苏维信诺并投资第5.5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扩产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根据项目建设和发展现状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流动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上述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合资设立江苏维信诺并投资第5.5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扩产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根据项目建设和发展现状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流动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对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募投项目“合资设立江苏维信诺并投资第5.5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扩产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公司根据项目建设和发展现状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流动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合资设立江苏维信诺并投资第5.5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扩产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四、备查文件

  1.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决议;

  2.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3.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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