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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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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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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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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0—035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符合本次行权条件的47名激励对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60万份。
2、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3、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8.07元/股。
4、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采取自主行权模式,公司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尚需在首个等待期届满后,方可开始行权,第一个行权期为2020年7月4日起至2021年7月3日止(包含头尾两天)。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决策及审议程序
1、2019年4月1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会议审议通过了《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就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就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9年4月16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在微信公众号对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2019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向监事会反馈意见。截至2019年4月26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年5月7日,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后,公司于2019年5月7日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以及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5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就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主要内容
1、股票期权授予日:2019年5月27日
2、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650万份
3、股票期权的授予价格:8.07元/股
4、激励对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5、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6、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2)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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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三、董事会关于满足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说明
1、等待期与行权期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授予登记完成之日(2019年7月4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即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将于2020年7月3日届满,则第一个行权期为2020年7月4日起至2021年7月3日止(包含头尾两天)。
2、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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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计划的实施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第一个等待期届满后,47名激励对象的260万份期权可在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四、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安排
1、可行权数量: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为260万份,占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的4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0.4731%。
2、可行权人数:47人
3、行权价格:8.07元/股,若在行权期中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行权价格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4、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5、行权方式:自主行权,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托管手续。
6、行权安排:本次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2020年7月4日起至2021年7月3日止(包含头尾两天)。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限内行权: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果激励对象为董事,则不得为本公司年度业绩公告刊发前60日至业绩公告刊发日之期间(包括业绩公告刊发日),以及本公司半年度及季度业绩公告刊发前30日至该待业绩公告刊发日之期间(包括业绩公告刊发日)。
如果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应避免出现短线交易行为,即行权后6个月不得卖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卖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后6个月内不得行权。
(7)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7、本次股票期权行权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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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47名激励对象满足全部可行权条件。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人员合计为47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260万股。本次可行权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可行权条件,同意公司为47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行权期的260万股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七、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层面2019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且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47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A”,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可行权条件,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次行权符合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可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八、律师的法律意见
1、众合科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众合科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除第一个等待期尚未届满外,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均已成就;众合科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除第一个限售期尚未届满外,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本次激励计划之公司层面业绩完成情况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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