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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0—034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财政部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实施时间和《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规定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涉及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1、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同时对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企业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3、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同时对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

  (二)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自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三)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以下政策: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2、《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

  3、《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收入准则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的要求,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将现行的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执行新收入准则,基于公司的收入类型与业务模式,该项会计政策变更未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1、非货币性资产示例中删除“存货”,其适用于第14号收入准则;货币性资产定义中将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资产”改为“权利”。

  2、增加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即换入资产应在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换出资产应在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3、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原则与收入准则协调一致。

  该项会计政策变更未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债务重组准则

  1、将原“债权人让步行为”改为“将原有债务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行为”。

  2、重组方式中债务转为“资本”改为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3、将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索引至新金融工具准则,从而与新金融工具准则协调一致,同时删除关于或有应收、应付金额遵循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

  4、将以非现金资产偿债情况下资产处置损益的计算方法与收入准则协调一致。

  该项会计政策变更未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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