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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公告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20-02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现将方案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公司2019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51,905,203.33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494,678,405.49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母公司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49,467,840.55元,加年初母公司未分配利润5,767,841,921.73元,减去报告期内已分配股利252,433,428.38元,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5,960,619,058.29元。根据《公司章程》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慎重讨论后,公司2019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2019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当年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特殊情况时,经董事会审慎讨论,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另外,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不超过30亿元事项已于2020年3月13日收到《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恢复审查通知书》。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为了避免2019年度利润分配与优先股发行时间产生冲突,确保本次发行顺利实施,结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经慎重讨论,公司2019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

  三、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计划

  公司未分配利润将全部用于公司运营及发展。今后,公司将继续重视以现金分红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回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年度)》的规定,综合考虑与利润分配相关的各种因素,积极履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与投资者共享公司发展成果。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提议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是为了确保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事项顺利实施,并结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而做出的,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董事会提出的2019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提出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为了避免与公司优先股发行时间产生冲突,确保公司发行优先股事项顺利实施,并结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做出的,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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