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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825          证券简称:华扬联众       公告编号:2020-04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4月2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光华长安大厦1座17层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苏同先生主持会议,会议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郭建军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2.01议案名称: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2议案名称: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3议案名称: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4议案名称:募集资金总额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5议案名称: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6议案名称:发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7议案名称:限售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8议案名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9议案名称: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10议案名称:募集资金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11议案名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说明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授信额度及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议案名称: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及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议案名称:关于全资子公司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贷款及公司提供担保和反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议案名称:关于全资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申请贷款及公司提供担保和反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议案6、议案7、议案8、议案13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2为逐项表决议案,各子议案已经逐项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漾、吴楷莹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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