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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的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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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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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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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和解除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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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0-04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公司已于2020年4月14日发布《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20年4月18日发布了《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增加提案后)》。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4月29日(周三)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4月29日(周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4月29日(周三)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4月 29日(周三)0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22层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许钟民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5位股东持有的股份232,248,86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379%。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2位股东持有的股份209,987,17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820%;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22,261,68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5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聘请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朱卫江、刘敏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采用记名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监事代表司洪伟先生、法律顾问朱卫江、刘敏律师和股东代表陈萍女士、黄志宇先生担任监票人,监督现场会议投票、计票过程。
议案1.00、关于华素制药与盛京银行开展内保外债业务以及公司为其在盛京银行增加5,000万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32,247,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1,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3,034,5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反对1,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议案2.00、关于为华素制药向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申请2,000万元流动资金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32,247,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1,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3,034,5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反对1,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议案3.00、关于为山东华素向交通银行申请7,000万元流动资金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32,247,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1,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3,034,5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反对1,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卫江、刘敏;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3、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现场网投汇总、监票人签署);
4、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O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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